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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就《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7-21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2005年06月1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05年06月1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公布了《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记者就《指导意见》出台的有关情况采访了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

记者问:目前第一批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已接近尾声,从消息面上看,第二批试点的相关工作即将启动。在此背景下出台《指导意见》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经国务院批准,4月29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启动了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通过股权分置改革,将有利于消除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与流通股的制度差异,构建起各类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共同利益基础,也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

我委发布的《指导意见》,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强调在股权分置改革中要切实保护各类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努力构建国有股股东和其他投资者的共同利益基础,为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创造有利条件。

记者问:《指导意见》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要求国有股股东要研究确定在所控股上市公司中的最低持股比例,请问这是出于哪些方面的考虑?

答:我们注意到,随着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推进,一些投资者担心改革会引起市场大幅度扩容。《指导意见》提出了国有控股股东要研究确定最低持股比例的原则要求,目的是要给市场一个明确的信息:在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及国民经济基础性和支柱性行业中,国有资本在一定时期内还要保持较高的控股比例,以保证国有资本的控制力;对属于控股股东主业范围,或对控股股东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也要在一定时期内保证国有股东的控股地位。因此,国有股股东所持有的股份虽然获得了流通权,但并不意味着这些股份都会马上上市出售,其中为了保证控股地位所必需的股份应继续持有。

当然,最低持股比例是一个阶段性的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以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推进,最低持股比例也会根据情况适当做出调整。对此,我们在《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国有控股股东的最低持股比例需要调整时,必须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市场监管制度。

记者问:我们注意到,《指导意见》提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必要时可以从市场增持公司股份,这与以往关于国有企业不得炒作股票的监管要求发生了很大变化。请问这是出于什么考虑?

《指导意见》第五条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国有股股东可以通过从资本市场增持公司股份等手段,巩固和增强自身在上市公司中的控股地位,确保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目标的顺利实现。这还是要给市场一个明确信号,即股权分置问题解决后,上市公司国有股东不仅仅是通过资本市场出售所持股份,也会根据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需要,从资本市场增持公司股份,进而有利于拉动市场对公司股票的需求,维护公司股价。对此,中国证监会也已经作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当然,如何防止控股股东从中炒作或进行内幕交易,也将是我们面临的客观问题。对此,我们将协助证券监管部门,通过制订严格的制度、加强监管等措施加以防范和解决。

记者问:刚才您提到出台《指导意见》的主要目的之一是要保护好各类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请问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切实保护各类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贯穿《指导意见》前后的一条主线。《指导意见》第二条明确提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工作要着眼于上市公司长远发展,切实保护各类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指导意见》还特别强调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国有股股东要努力提高公司的竞争力,不断做强做大,增加对投资者的回报;二是要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国有股股东在改革过程中,要结合自身实际,努力构筑国有股东和其他投资者共同的利益基础;三是要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研究制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时确定其最低持股比例,与方案一并披露,以稳定市场预期,维护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四是要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国有股股东要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做好股权分置改革各个环节的工作,保证股权分置改革过程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防止利用股权分置改革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侵害投资者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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