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
发文日期2007年05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污普办〔2007〕6号
施行日期2007年05月2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源普查办公室、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污染源普查办公室,解放军环办: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37号)关于“农业部门、环保部门负责农业源的普查精神,请地方各级污染源普查办公室尽快成立农业组,负责组织开展农业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并申请、落实普查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