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55年09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55年09月2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民委员会:
内务部转报广东省民政厅一九五五年八月十八日(55)民民字第一五七八号报告收悉。同意粤东行政公署自潮州市迁驻汕头市;粤中行政公署自江门市迁驻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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