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65年10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65年10月1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广西僮族自治区人民委员会一九六五年四月二十日报告、云南省民政厅九月二十三日函和广东省人民委员会五月二十函均悉。同意将
(一) “僮”族改为“壮”族。
(二) 广西僮族自治区改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文山僮族苗族自治州改为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东省连山僮族瑶族自治县改为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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