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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妥善解决未随军的军队干部家属住房困难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6-11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文日期1985年07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5年07月2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通 知

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妥善解决未随军的军队干部家属住房困难问题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人民解放军担负着保卫祖国和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任.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从支持军队建设,巩固国防,保卫社会主义四化建设这个大局出发,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和条件,积极解决未随军的军队干部家属住房困难问题,以实际行动支援国防建设.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未随军的军队干部家属住房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妥善予以解决.

关于妥善解决未随军的军队干部家属住房困难问题的请示

近几年来,广大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住房条件有了一定的改善.一些地方政府和单位对解决未随军的军队干部家属(指军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住房困难问题也比较重视.但是,有些单位在分配住房时,强调以男方为主,或优先照顾本单位的双职工,致使未随军的军队干部家属无住房或住房困难的问题得不到解决.这些无住房或住房困难的干部家属,有的挤住在娘家,有的带着孩子住在集体宿舍,还有的住在破漏的仓库或防震棚里.军队干部探亲时,有的要临时租房,有的住浴池、旅馆,有的借住女工宿舍、工厂值班室或工具房.有的军队干部探亲一个月,往往被迫换几个地方住.有的军队干部由于家属住房困难,探亲假期未满只好提前归队,有的连续几年放弃探亲.

上述问题,不仅影响了军队干部夫妻、亲属之间的和睦,影响了军民关系,增加了军队干部的思想压力和经济负担,而且对建设现代化正规化的革命军队极为不利.有些年纪较轻,部队很需要的干部,也因住房问题得不到解决而迫切要求转业,对有作战任务的边访部队基层干部的情绪也有影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关于“优待军人家属”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一条关于“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优待”的规定,现对解决未随军的军队干部家属住房困难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 住城镇的未随军的军队干部家属,其住房条件原则上不应低于他们所在单位同等条件的职工和当地居民的水平.凡低于的,应逐步予以调整解决.

二、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在分配住房时,对家属未随军的军队干部应计为分房人口,使军队干部家属享受双职工分房待遇.特别是对于在边防、海岛和高原地区工作的军队干部的家属,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

三、 未随军的军队干部家属是城镇居民,无工作单位或为非正式职工的,其住房困难,由当地房管部门统筹解决.在住宅实行商品化的城镇,对自愿购买住房的未随军的军队干部家属,应给予优先照顾.

四、 住在农村的未随军的军队干部家属住房需要修建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宅基地、建筑材料等方面应按有关规定给以安排和适当照顾,并组织力量帮助修建,合理收费.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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