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文日期1998年01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税委会〔1998〕第1号
施行日期1998年01月1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1998年度内,对从科威特、阿联酋两国进口的、原产于这两个国家的石油、化工品继续按优惠税率计征关税;对中国南光公司从哥斯达黎加进口的、原产于该国的香蕉按优惠税率计征关税。
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
![]() |
|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