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86年07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86〕34号
施行日期1986年07月2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需要,广泛地与世界各国开展民间的文化、艺术、科学、技术、学术、经济等交流活动,增进与各国人民间的友谊,为我国四个现代化建设服务,中国国际文化交流中心作为我国独立的民间机构,可以直接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联系,也可以单独行文。
特此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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