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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国务院关于中国东联石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东联石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5-07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7年11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7〕99号

施行日期1997年11月1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函〔1997〕99号)

国家经贸委:

你委《关于再次报送<中国东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东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章程>的请示》(国经贸企〔1997〕66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中国东联石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东联石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二、 中国东联石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联集团公司)是国家投资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中国石化金陵石油化工公司、中国石化扬子石油化工公司、仪征化纤集团公司、南京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家企业(以下简称四家企业)及江苏省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为东联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东联集团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0亿元。

三、 东联集团公司隶属国务院,由你委负责联系。东联集团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你委推荐,董事长、副董事长职务及总经理人选由国务院管理。东联集团公司的其他董事职务及副总经理人选由你委管理。授权你委商有关方面向东联集团公司派出监事,组成监事会,监事会主席由国务院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四、 同意东联集团公司进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试点。东联集团公司对四家企业及江苏省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和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下简称有关企业)的有关国有资产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有关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等责任。在国家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下,东联集团公司依法自主进行各项经营活动。

五、 东联集团公司对有关企业享有资产收益权。在国家未对国有企业统一征收国有资产收益以前,对东联集团公司暂不征收国有资产收益。东联集团公司的资产收益,由东联集团公司用于国有资本的再投入和进行结构调整。国家可通过法定程序对东联集团公司的资产收益予以调用。

六、 东联集团公司要适应资本经营的特点,建立精干高效、职责明确的内部管理机构,逐步构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体制。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按照专业化生产的原则和规模经济的要求,通过资本经营等手段,调整结构,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资产收益和经济效益。

七、 东联集团公司所需的原油、电力、运输以及进出口配额和债券发行指标、外债额度、工资总额、劳动用工等资源、物资或生产经营条件,凡属国家计划统一配置范围内的,均在国家相应计划中实行单列,但有关中国石化金陵石油化工公司、中国石化扬子石油化工公司的原油资源的统一配置、成品油导向配置、原油价格的加权运作等现行政策继续维持不变。东联集团公司的财务关系在国家财政中单列。东联集团公司投资决策按国家现行项目审批权限管理。东联集团公司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事国内外投融资业务,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从事国际、国内贸易,开展国际、国内工程承包、分包及对外劳务合作业务。

八、 中国东联石化集团(以下简称东联集团)作为一个整体列入大型企业集团试点名单和国务院确定的国有大中型重点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名单,享受《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关于深化大型企业集团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5号)规定的各项政策和国务院对重点企业的有关政策。东联集团公司应抓紧制订东联集团章程,并在1998年底前完成制定企业集团试点方案工作。仪征化纤集团和南化集团不再作为企业集团试点单位,并在重点企业名单中做相应的调整。

九、 组建东联集团公司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一种重要形式,东联集团公司进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江苏省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你委要对东联集团公司组建、试点工作加强指导,及时总结经验,逐步对试点进行规范。对组建、试点工作中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由你委会同有关方面进行协调,必要时报国务院决定。

《中国东联石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东联石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你委根据本批复精神,商东联集团公司筹备组作必要修改后印发。

国 务 院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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