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文日期1999年10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税委会〔1999〕20号
施行日期1999年10月0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批准,自1999年11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科威特、阿联酋的货物按税则优惠税率计征关税,并在今后年度顺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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