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发文日期1995年06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证委发〔1995〕15号
施行日期1995年06月1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关于东北输变电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额度的批复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府《关于申请确认东北输变电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H股和A股股票发行额度的函》(辽政<1995>16号)文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东北输变电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发行H股26795万股,A股3000万股。H股发行后,可向香港联交所申请上市。
二、 东北输变电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H股和A股后,股份总额为88337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其中:国有法人股45052万股,由东北输变电集团公司代表国家持有,占股本总额的51%;其他法人单位持有2130万股,占股本总额的2.4%;内部职工持有11360万股,占股本总额的12.9%;向境内公众发行3000万股,占3.4%;H股26795万股,占股本总额的30.3%。
三、 东北输变电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H股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有关法规,并将发行和上市情况及时报送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