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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第三产业统计的报告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5-02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5年04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5年04月0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同意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第三产业统计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随着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有必要研究和采用一些新的核算方法,从不同角度反映和研究社会经济各部门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水平,以有利于经济结构的合理调整,有利于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目前,我们要在继续做好社会总产值、工农业总产值和国民收入统计的同时,抓紧建立国内生产总值和第三产业产值统计,后者是一项新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统计核算工作的领导,适当充实力量,建立和健全本地区、本部门的财产占用及财务收支统计,为开展这项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第三产业统计的报告

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发展第三产业的指示精神,我们与有关部门及部分省市的同志对我国第三产业的统计问题作了研究。为了全面建立第三产业统计,逐步形成一套统计制度,经商得国家计委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关于三次产业的划分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统计局和国家标准局联合颁发的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并参照国外的做法,对三次产业作如下划分:

第一产业:农业(包括林业、牧业、渔业等);

第二产业:工业(包括采掘业、制造业,自来水、电力、蒸气、热水、煤气)和建筑业;

第三产业:除上述第一、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各业。

由于第三产业包括的行业多、范围广,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第三产业可分为两大部分:一是流通部门,二是服务部门,具体又可分为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流通部门,包括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商业饮食业、物资供销和仓储业;

第二层次: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部门,包括金融业、保险业、地质普查业、房地产管理业、公用事业、居民服务业、旅游业、咨询信息服务业和各类技术服务业等;

第三层次:为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居民素质服务的部门,包括教育、文化、广播电视事业,科学研究事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事业等;

第四层次:为社会公共需要服务的部门,包括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军队和警察等。

二、 关于第三产业产值、国内生产总值的国内考核口径和国际对比口径

鉴于第三产业内部各个行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国内进行观察和考核,拟采用上述第一层次、第二层次和第三层次计算第三产业产值和国内生产总值。但在同西方国家进行国际对比时,拟按西方国家通用的计算范围,即采用上述四个层次计算第三产业产值和国内生产总值。

三、 关于第三产业产值的统计方法

第三产业产值可以统计全部价值,也可以统计增加价值,即增加值。按全部价值计算,其计算方法相当于计算物质生产部门的总产值,包括全部物质消耗价值和新创造价值。按增加值计算,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和工资、利润、税金等,不包括除固定资产折旧以外的其他消耗。

四、 加强统计核算工作

要搞好第三产业统计,取得准确可靠的数据,有必要健全各有关部门的核算制度,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交通、邮电、商业、饮食业等部门已经有了核算制度,需要进一步健全。其他第三产业部门,目前核算工作非常薄弱,资料残缺不全,很难适应计算第三产业产值的要求。建议请教育、文化、广播电视、卫生、体育、科学、工商、城建、旅游、国防、行政和社会团体等有关部门,建立必要的核算制度,充实统计机构,按时提供财务资料。同时,建议请财政部门对现行财务制度的某些分组和计算方法加以改进,以满足计算国内生产总值和第三产业产值的需要。

五、 抓紧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多年来,由于理论基础不同,国际上存在着两种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即东方的国民经济平衡表体系(也称物质产品平衡表体系)和西方的国民经济帐户体系。这两种体系的计算范围和方法不同,但联合国都予承认,并规定了互相换算的方法。国民经济平衡表体系把整个社会劳动分为物质生产领域和非物质生产领域两部分,首先计算物质生产领域创造的物质产品的成果,以反映物质生产发展的规模、结构和速度;同时也计算国民收入在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再分配。过去我们按照这一体系计算社会总产值和国民收入,但在某些方面计算不够细致,今后仍需继续做好。与此同时,仿照西方的国民经济帐户体系,计算国内生产总值和第三产业产值,也是必要的。国内生产总值指标不仅能够反映物质生产的发展情况,而且也能够反映各种劳务的增长情况,即全面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模和水平。在目前,两种核算方法并存,以适应从不同角度观察问题的需要,并便于同国际进行对比研究。从长远看,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吸取东、西方核算体系的优点,经过不断研究和实践,逐步建立起一套适合我国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核算体系。

以上报告,如属可行,请批转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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