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汉中市社保基金案件的通报的函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5-01   阅读:

发文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日期2007年08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劳社厅函〔2007〕329号

施行日期2007年08月23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日前,陕西省汉中市严肃查处了一起社保基金违纪违规案件。此案是一起持续时间较长、涉及人员较多的基金违纪违法案件,且部分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在2006年审计署组织的全国社保基金审计之后,严重损害了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的形象,影响了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和群众对社会保障制度的信任,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案件发生后,陕西省汉中市委、政府迅速做出严肃处理,对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将涉嫌犯罪人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彻底清理私开银行账户,全部追回违规转存的失业保险基金。陕西省劳动保障厅对此案高度重视,及时将案情及处理结果在全省劳动保障系统进行了通报,并连续召开了两次社保基金监督会议,就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现将《陕西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对汉中市社保基金案件的通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排查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从完善相关制度入手,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要扎实开展社保基金安全教育和警示教育。要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在方便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同时,形成有效的基金运行约束机制。要定期发布失业保险基金筹集、运行和管理方面的信息,自觉接受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和全社会的监督。要建立健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经办业务的风险点和关键环节,建立严格的考核、监督和审核制度。要定期组织失业保险基金检查,并随时抽查,重点监控。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对失业保险基金违纪违规案件,一经发现,立即严肃查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汉中市社保基金案件的通报

(陕劳社发〔2007〕65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

最近,汉中市纪委严肃查处了市社保中心基金管理发生的违纪违规问题。汉中市委常委会对相关责任人做出了严肃处理,汉中市纪委在新闻通报会上通报了案件查处情况。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现将该案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2003年1月至2006年12月,汉中市社保中心副主任强丹和综合科副科长张小华,违反社保基金银行专户管理有关规定,动用失业保险收入户资金和支出户资金,擅自开设银行账户转存失业保险金20笔共2279.82万元,并且部分为公款私存。目前,这些私开账户已全部清理,资金追回。2004年5月至2007年3月,该中心失业保险科出纳张志鹏,采取向会计提供假银行对账单和票据、收缴失业金不记账、填写假电汇单、伪造法人代表印鉴等手段套取现金,先后作案15起,涉案金额140.8万元,大部分被挥霍。目前,检察机关已追回侵吞资金80余万元和部分赃物。

7月3日,汉中市常委会议决定,对严重违反国家社保基金管理政策规定,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汉中市劳动保障局原局长郭舍林,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汉中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市社保中心主任吴启名,给予留党察看两年、行政撤职处分;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社保中心副主任强丹给予留党察看两年、行政撤职处分;对擅自设立账户、公款私存的该中心综合科副科长张小华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调离会计岗位;对失业保险科出纳张志鹏涉嫌贪污失业保险金的问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汉中市社保中心违反规定,多头开设银行账户,转存失业保险基金,出纳张志鹏侵吞挥霍巨额失业保险金问题,是一起典型的违纪违法案件,在全国、全省劳动保障系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教育活动的情况下,发生这样的案件,严重损害了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的形象,影响了老百姓对社会保障制度的信任,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张志鹏侵吞挥霍巨额失业保险金案件,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教训深刻。究其原因,为该中心监督缺失缺位,内部管理混乱,社保基金运行不透明,个别工作人员法律法纪意识淡薄所致。

社保基金是社会保险的“生命线”,基金安全影响劳动保障事业的发展,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基金纪律是“高压线”,违反基金纪律造成基金损失,必将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确保基金安全是党和政府、人民群众对劳动保障部门的基本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这一案件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严格监管。要高度重视基金纪律教育,强化组织观念和法纪观念,做到基金征缴、开户、管理、拨付等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公开透明,不折不扣地执行各项政策规定。要以高度的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研究解决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中的突出问题,把参保人员的利益实现好、维护好。

二〇〇七年七月九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