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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和解决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设施被无偿拆迁、占用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4-29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7年05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明电〔1997〕19号

施行日期1997年05月2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办发明电[1997]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来,一些地方反映,在城镇建设中无偿强行拆迁和占用供销合作社营业网点和服务设施的情况不断发生,致使一些供销合作社服务功能弱化,效益下降,职工生活失去保障,人心浮动。为了切实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保障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促进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稳定和繁荣农村经济,特通知如下:

一、 供销合作社是农民自愿入股组织起来的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的财产属于农民社员集体所有,侵害供销合作社的财产就是侵害农民的利益。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平调、无偿占用和侵犯供销合作社的财产。

二、 各级政府要根据自身财力和经济情况进行市政建设,不得任意增加企业负担。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设施,要严格按照1991年发布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8号)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拆迁补偿和还建工作。原则上应充分考虑到供销合作社的性质和开展业务的需要,按原有的规模和性质予以回迁和重建,不得擅自降低补偿标准、缩小补偿安置的范围。对于供销合作社的经营服务设施,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强行拆除。

三、 对已经拆除但尚未补偿的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设施和应安置而未妥善安置的人员,各地政府要及时做好补偿和安置工作。不能立即补偿和安置的,有关部门应主动与供销合作社协商,拟定出补偿方案和执行期限,协助安排好临时营业场所和职工生活,以保证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和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

四、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供销合作社营业、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领导,将供销合作社营业服务设施纳入当地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支持和促进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各地、各部门接本通知后,对这方面的情况要作一次检查,如有问题应及时纠正。

1997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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