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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劳动部关于加强劳动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意见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4-28   阅读:

发文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日期1989年04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劳培字〔1989〕18号

施行日期1989年04月28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不断提高劳动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是深化劳动、工资、保险福利等项制度改革,加强职业培训和安全监察工作,实现劳动管理科学化的重要保证。劳动管理人员是指在全国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中所有从事劳动力管理、工资管理、保险福利管理、劳动争议与仲裁、劳动计划与统计、职业技术培训、职业安全卫生监察与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与管理、矿山安全监察与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其数量约一百余万人。由于历史的原因,这部分人员中多数未曾受过专业知识训练。同时,经过专业学习的后备人员又严重不足。因此,培训任务是十分繁重、艰巨的。为了尽快改变这种状况,进一步加强劳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指导思想和管理体制

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培训工作,使全体劳动管理水平得到提高,从而提高劳动科学管理水平,逐步形成一支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业务能力的劳动管理队伍。

在管理体制上实行归口管理、分类指导和层层负责的原则。劳动部负责全国劳动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综合管理,包括制定总体规划、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组织编写教材,培训骨干师资等工作。地方各级政府劳动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劳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综合管理,其基本任务是:负责政府劳动部门公务员的培训;组织推动各产业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开展劳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并提供服务;协同人事部门对劳动管理人员进行专业知识的考核。各级政府劳动部门应根据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劳动管理工作的不同特点进行分类指导。目前,由劳动部负责处级以上劳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和国务院各部委劳动管理部门负责处级以下人员的培训工作。待国家公务员培训制度实施后,再作适当调整。


二、 目标与要求

经过三五年的培训与调整,使各级政府劳动部门的工作人员,有35%以上达到大专以上文化水平(省级可高于这个比例,地市级以下可适当低于这个比例)。在专业知识上,凡新上岗的人员,不管是政府部门的还是企事业单位的,都要逐步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已在劳动管理岗位上、未经专业知识培训的工作人员,要通过各种形式学完岗位专业所需的有关课程。企事业单位的劳动管理人员一般应学完《企业劳动管理岗位专业知识培训试用教材》中的有关课程。

在五年内,围绕国家公务员培训制度的建立和劳动、工资、保险福利等制度改革的深化,逐步形成以各地短期培训、业余培训为主的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培训新格局,建立起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制度,逐步实现劳动管理人员专业化。


三、 几项措施

1.根据国家公务员培训的要求,制订劳动部门公务员培训规范、标准,以及与国家公务员培训相配套的有关规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加强企事业单位劳动管理人员专业知识培训的意见》,以推动企事业单位劳动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开展。

2.推动培训基地的建设和培训网络的形成。劳动人事学院要尽快办成培养劳动经济管理人才的基地和教学与理论研究的中心。要继续办好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劳动经济管理专业,重新组建劳动部电化教育中心。拟商请国家教委,在有条件的普通高等院校中增设劳动经济专业,扩大招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应有一个培训基地。已经建立的劳动管理干部学院、中等专业学校,要提高教学质量,巩固阵地,同时可横向联合办学,扩大招生。要积极加强对外合作,建立国外培训机构的联系,开辟新的培训渠道。

3.加强教材建设,逐步配套,形成系列。对已试用的大、中专教材要补充、修改和完善。要组织力量编写专业证书教育等有关教材。

4.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劳动人事学院要创造条件开办师资培训班培养骨干教师。我部将尽快建立劳动经济与管理教学、研究专业人才库,开展业务合作和信息交流,为劳动经济管理专业的教学和研究服务。

5.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各级领导必须把劳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摆到重要日程,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起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部门如条件许可,应单独设立管理机构,至少要在培训处内设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负责劳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要加强各级电大工作站的建设和领导,积极开展各项培训活动,把它办成一个多功能的教学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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