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2005年)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05年世界艾滋病日宣传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4-28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发文日期2005年11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艾办发〔2005〕51号

施行日期2005年11月0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艾办发[2005]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在京成员单位:

2005年12月1日是第18个“世界艾滋病日”。今年的宣传主题是“遏制艾滋,履行承诺”,以号召国际社会、各国政府、社会各界和个人负起责任,履行在同艾滋病斗争中作出的承诺,充分发挥全社会的作用,采取有力行动,战胜艾滋病。

为履行我国政府向国际社会做出的庄严承诺,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去年世界艾滋病日看望艾滋病病人及温家宝总理今年春节到河南考察艾滋病防治工作时的指示,进一步贯彻今年6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组织动员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围绕今年的宣传主题,在12月1日前后开展一系列宣传活动,大力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提高全社会对防治工作的认识,掀起今年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新高潮。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特别是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的主要领导,要深刻领会并积极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指示精神,充分认识做好本地区艾滋病防治工作对履行我国政府承诺,提高全民健康素质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意义。建议各级领导在今年12月1日前后,深入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家庭,使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体会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促进消除社会歧视;同时,希望各级领导深入艾滋病防治工作第一线,慰问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表彰他们的无私奉献精神,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推动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全面开展。

二、 各级宣传部门要认真组织,采取各种宣传形式,大力宣传党和国家领导人对艾滋病防治工作所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宣传我国艾滋病防治的重要政策和防治措施,以及全国各地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所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同时,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印发的《预防控制艾滋病宣传教育知识要点》内容,积极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

三、 认真做好世界艾滋病日前后的宣传工作

(一)经与有关部门协商,我办制定了全国性和部分地区举办的宣传活动计划(见附件)。希望各地、各有关部门(团体)认真落实全国性宣传活动计划,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的活动计划,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扎扎实实地做好宣传工作。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群众在今年的艾滋病宣传活动中,要主动参与、积极配合,为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做出贡献。

(二)我办与中宣部、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农业部等10部门(团体)联合实施的“全国农民工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程”将于12月1日启动,这是今年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的重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围绕启动工作,筹备开展一系列大型宣传活动,为“全国农民工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程”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具体活动计划另发)。

(三)为支持和指导各地的宣传工作,我办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健康教育所编印制作了一部分宣传资料及其模版,近日将下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及各示范区工作办公室。

四、 各地、各部门在宣传活动结束后,将宣传活动的开展情况(包括领导参与情况及有关数据)形成书面总结,于2005年12月20日前报我办(联系人:张淑华、许晓晖;联系电话:010-83157908;传真010-83157903)。

附件:2005年世界艾滋病日宣传活动一览表(略)

二00五年十一月四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