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2000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浙江省杭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4-28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发文日期2000年12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法函〔2000〕145号

施行日期2000年12月1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报请批准〈杭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方案〉的请示》(浙府法发[2000]46号)及补充请示收悉。根据国务院领导批准的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方案的原则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号)的有关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 浙江省人民政府可以在杭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

二、 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职责是: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城市饮食服务业排污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履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 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作为本级政府的一个行政机关,不得作为政府一个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下设机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需编制在现有行政编制中调剂解决,所需执法人员应当采取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必须是公务员。

四、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统一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五、 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需经费列入本机关的预算,由政府财政全额拨款,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按照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六、 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 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对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

七、 杭州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本机关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加强领导、严格管理,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请你们接到本复函后,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和本复函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试点工作。试点工作中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