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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召开“片会”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4-26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

发文日期1996年08月2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厅字〔1996〕28号

施行日期1996年08月2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多次提出要精简会议、精简文件,一些部门和单位为此采取了许多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各级各类会议仍然偏多,特别是各种名目的“片会”越开越多。不仅浪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引发了一些新的不正之风。许多“片会”集中到开放地区和旅游热点城市开,给这些地方带来很大压力。人民群众对此十分不满。为切实解决“片会”多而滥的问题,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 召开“片会”要有明确的任务,可开可不开的会不得召开,凡属由对口部门或者相关部门以及地区与地区之间、各类协作区组织的跨省、跨地、跨县的研讨会、网络会、纪念会、座谈会、协作会等“片会”,必须履行报批手续。既无明确任务又无实际内容的“片会”一律禁开。各类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召开的“片会”,要严格控制。对于民间和各类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召开的属一般联谊性质、轮流作东且无明确任务的“片会”,党政机关一律不得派人参加。

二、 严格“片会”审批制度。审批的内容包括:会议主题、会议规模、会期、会址、食宿标准、会议日程及会议经费出处等。具体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制定。审批机关要严格把关,谁审批谁负责。未经批准擅自召开“片会”的,要追究主办单位领导的责任,所用经费不得报销。

三、 “片会”的经费开支,一律由主办单位承担,不得向企业和社会摊派,也不得转嫁负担。各类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召开的“片会”,其经费开支由所挂靠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审定。会议食宿要严格执行会议标准,不得突破,不得挤占其他经费。对主办单位要求与会人员自理食宿费用的会议,出席单位可以拒绝派人参加。

四、 加强对“片会”经费开支的监督审计。财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对于无正当理由的开支,有权拒绝报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借开会之机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购买礼品及组织高消费活动,

五、 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同志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改进领导方式,少开一些会议,腾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为人民群众多办一些实事,给部门和基层做出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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