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6年03月1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6〕14号
施行日期2006年03月1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将“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更名为“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请示》(沪府[2006]23号)收悉。先批复如下:
同意将“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更名为“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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