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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劳动部关于建立劳动监察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4-24   阅读:

发文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日期1994年06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劳部发〔1994〕277号

施行日期1994年06月30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快劳动监察体制的建设步伐,逐步实现劳动监察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现就建立和完善劳动监察统计报表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劳动监察统计是了解劳动关系现状、反馈法律实施信息、为领导部门决策提供依据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把劳动监察统计工作做为劳动监察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予以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二、 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要制订相应的劳动监察统计工作规章;指定熟悉劳动监察和统计业务的人员具体负责数据采集、汇总、上报等日常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配备计算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劳动部统一制发的主结构软件汇总报表,建立相应的劳动监察案件统计数据库,并通过电子邮件按时上报我部劳动关系与监察司。


三、 实行劳动监察案件统计半年报和年度报告制度。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劳动监察案件统计表(见附件一、二)的要求,认真做好劳动监察案件统计工作,保证准确、及时、全面地完成统计汇总和上报任务。半年报在每年7月20日前、年报在次年1月底前报送。


四、 加强对劳动监察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对统计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统计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统计法和劳动统计规章制度,忠于职守,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


五、 逐步建立和完善劳动监察统计制度。劳动监察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业务工作。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劳动监察统计体系的内容,即:案件查处、受理举报、组织机构、劳动法制宣传咨询等,逐步建立和完善劳动监察统计制度。


附件一:劳动监察案件统计表(略)

附件二:劳动监察案件统计表填表说明

附件二: 劳动监察案件统计表填表说明

一、填报单位

区、县劳动局劳动监察机构及区、县劳动局委托的街道、乡(镇)劳动部门。

二、报表上报时间

区、县劳动局委托的街道、乡(镇)劳动部门的半年报在每年6月30日前、年报在12月31日前报送区、县劳动监察机构;区、县劳动监察机构的半年报在每年7月10日前、年报在次年1月10日前报送市劳动局劳动监察机构。

三、劳动监察案件统计指标解释

(一)合计(1、2栏):指本地区所属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进行立案查处的案件数和涉及的人数。

(二)劳务中介(3栏):是指劳务中介机构或组织,在介绍劳务活动中,违反劳务中介法规、规章,立案查处的案件数。

(三)单位招用童工(4、5栏):指用人单位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擅自招用十六周岁以下儿童做工,立案查处的案件数及使用童工的人数。

(四)单位擅自招用农民工(6、7栏):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国务院和市政府规定,擅自招用农民工立案查处的案件数及使用的农民工人数。

(五)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8、9栏):指用人单位未按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被立案查处的案件数及涉及的劳动者人数。

(六)工资政策(10、11、12、13栏):指企业违反工资规定,被立案查处的案件数及涉及的金额。

(七)社会保险费的缴纳(14、15栏):指企业违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养老、失业、大病医疗)而被立案查处的案件数及其金额。

(八)社会保险费的支付(16、17栏):指受社会保险机构委托的部门未按社会保险费支付的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不按时或减发职工应得的保险费,被立案查处的案件数及金额。

(九)工作时间和休假(18栏):指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工时和休假的规定,超时加班加点而被查处的案件数。

(十)职业技能培训(19栏):指用人单位违反职业技能开发规定,对劳动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及发证等方面的违法案件数。

(十一)劳务机构维护境外人员合法权益(20、21栏):是指对境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承办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的介绍机构,不遵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损害境外人员合法权益的案件数及涉及的人数。

(十二)用人单位遵守职工福利规定的情况(22栏);指用人单位不按有关福利政策规定,降低职工的福利条件的违法案件数。

(十三)劳动统计(23栏):指用人单位不按有关劳动统计工作管理规定,提供劳动统计资料,拒报、瞒报甚至篡改统计数据的违法案件数。

(十四)其它(24栏):指不包括在以上违法原因之外的其它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案件数。

(十五)合计(25栏):指劳动监察机构对违法情况予以处罚的案件数。

(十六)警告与通报批评的案件数(26栏):指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处理的劳动违法案件数。

(十七)罚款(27、28栏)指用人单位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给予罚款处理的劳动违法案件数及罚款金额。

(十八)吊销许可证(29栏):指用人单位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吊销其劳动(或其它)许可证的劳动违法案件数。

(十九)责令停业整顿(30栏):指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劳务中介的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劳动违法案件数。

(二十)行政建议(31栏):指用人单位违反其它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的违法案件数。

(二十一)司法建议(32栏):指用人单位因严重违反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违法案件数。

(二十二)行政复议(33栏):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不服,根据有关规定提请上级劳动行政部门行政复议的劳动行政违法案件数。

(二十三)行政诉讼(34栏):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劳动行政违法案件数。

(二十四)主动履行(35栏):指违法的用人单位主动履行并接受劳动行政部门处罚的劳动违法案件数。

(二十五)强制执行(36栏):指违法的用人单位不主动履行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劳动违法案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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