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河北柳江盆地地质遗迹等17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4-20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5年08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2005〕40号

施行日期2005年08月2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环保总局提出的河北柳江盆地地质遗迹等17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已经国务院审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同意环保总局关于新建河北柳江盆地地质遗迹等17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意见,现予发布。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等由环保总局另行公布。

二、 河北柳江盆地地质遗迹等17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生物多样性丰富,主要保护对象的典型性、稀有性、濒危性、代表性较强,在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调节气候、维持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领导和监督,健全高效精干的管理机构,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高标准建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要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范围组织勘界立标,落实保护区土地权属,予以公告。

三、 要妥善处理好保护区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不得在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开展旅游活动及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国务院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

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共计17处)

河北省

柳江盆地地质遗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内蒙古自治区

阿鲁科尔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哈腾套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吉林省

大布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珲春东北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上海市

九段沙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崇明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浙江省

长兴地质遗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福建省

戴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河南省

连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湖南省

黄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云南省

药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西藏自治区

拉鲁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类乌齐马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陕西省

汉中朱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甘肃省

太统--崆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连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