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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国务院关于黑龙江省对苏联边境易货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问题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4-17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8年04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88〕61号

施行日期1988年04月1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由中央办公厅转来的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放宽黑龙江省与苏联边境易货贸易政策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你省积极开展对苏联边境易货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并请你省统筹安排、加强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 同意你省在已开的对苏边境贸易口岸之外,经商苏方后,一九八八年,争取再开密山、虎林、饶河、萝北、漠河、嘉荫六个对苏边境贸易口岸。抚远等七个边境县镇,视今后中苏双方需要和可能,再陆续商苏方开通。届时由你省按《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国发〔1985〕113号)的精神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

二、 同意你省自行审批对苏劳务合作项目和劳务人员出国手续,报经贸部备案。对苏劳务合作项目,由你省确定的地方国际经济合作公司和有权输出劳务的机构承办。对苏劳务合作项目的收入分配应兼顾国家、地方、承办机构、个人的利益,请你省商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拟订具体办法。

三、 同意你省的对苏贸易机构由你们自行审批,报经贸部备案。

四、 同意你省以及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市同苏联地方、部门建立易货贸易、生产合作、合资经营、合作经营、老企业改造、新建企业、技术转让、“三来一补”、承包工程、提供劳务等方式的经济贸易联系,但不宜同苏联的城市结成对口城市关系。

关于你省和齐、牡、佳三市对苏边境易货贸易货单和经济技术合作项目清单的审批,根据下放权力、简化手续的原则,明确如下:属《国务院关于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发〔1988〕12号)附件二中列出的一类出口商品和经贸部直接发放许可证的进出口商品货单,每年由你省汇总报经贸部审批一次,其中属于国家限制进口商品和出口粮食由经贸部转报国务院审批。凡属放开经营的进出口商品及限额以下的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由你省自行审批,报经贸部备案。

五、 “三来一补”、进料加工、合资企业进口的物资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收的优惠待遇。对苏边境贸易的进口货物的税收仍按《国务院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对苏、蒙边境贸易若干问题的批复》(国函〔1986〕155号)的规定办理。如个别易货进口商品确有困难,单独报财政部、海关总署研处。

六、 同意尽量将你省对苏边境易货贸易的货运量补充列入对苏铁路运输计划,并请你省充分利用河运或其他方式运输。

七、 对苏边境易货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项目完成的金额,列入中苏贸易总额统计,有关进出口合同执行情况月报表及经济合作项目执行情况要及时报经贸部。

八、 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林省、哈尔滨市的对苏边境易货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均按上述规定执行。此项工作经贸部负责协调。

国 务 院

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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