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日期】 1958.02.11
【实施日期】 1958.02.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工作文件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将直辖市天津市改为河北省省辖市的决议
(1958年2月1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根据国务院周恩来总理提出的议案,决定将直辖市天津市改为河北省省辖市。
附件
关于提请将直辖市天津市改为河北省省辖市的议案
为了适应河北和天津两个地区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工业和农业的密切配合和发展,并且便利国家行政工作的进行,经1958年2月6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七十次会议决议:将现在直辖市天津市改为省辖市。归河北省领导。
现在提请大会决定。
国务院总理 周恩来
1958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