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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2-18   阅读:

发文机关国土资源部

发文日期2011年11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土资发〔2011〕207号

施行日期2012年01月0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 行政强制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做好《行政强制法》的实施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的要求,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施行的重要意义

《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部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它的公布施行,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国土资源管理系统承担着依法管理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的重要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一定的行政强制,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贯彻落实好《行政强制法》,不但关系国家粮食安全、经济安全,更关系国家社会安全。全系统全面、正确地实施《行政强制法》,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国土资源管理法治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做出具体部署,狠抓贯彻落实,扎实做好《行政强制法》实施工作。


二、 加强对《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

《行政强制法》确立了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规定了行政强制的种类和方式、行政强制的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实施行政强制的法律责任等重要制度,对行政强制做了系统规范和全面调整。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紧密结合《国土资源管理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和部即将下发的《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国土资源管理法治化的意见》要求,以贯彻落实《行政强制法》为契机,持续深入加强对《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等重要行政法律学习,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做到学习培训与管理实践有机结合。部决定集中组织开展一次《行政强制法》等重要行政法律学习活动,加强对全系统干部行政法律知识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也要按照部的统一部署,将学习宣传培训活动纳入“六五”普法规划的主要内容,成立专门机构推进,建立学习宣传工作责任制,保障各项活动责任落实到人。要根据不同情况,针对不同对象,采取生动灵活的形式和方法,制订切实可行的计划,狠抓贯彻落实。促使全系统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审批和执法岗位上的工作人员以及市、县国土局长深刻领会《行政强制法》的精神实质,全面掌握其具体规定,并在行政执法中自觉贯彻执行。为《行政强制法》的正确实施营造氛围,做好准备。


三、 认真做好行政强制有关规定的清理工作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现行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都要修改或者废止。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抓紧开展专项清理工作,把清理行政强制有关规定作为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重要准备工作来抓。对自己负责执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进行认真梳理,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要主动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对自己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要对照《行政强制法》进行认真研究,该修改的要及时修改,该废止的要坚决予以废止。清理工作要在2011年年底前全部完成,清理结果要通过门户网站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部将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按时完成相关行政法规的清理工作。在做好清理工作的同时,还要针对现行规定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问题,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提前研究解决方案和处理措施,既要保证《行政强制法》的正确实施,又要保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


四、 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工作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主要由法律设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研究,对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责确实需要,应当设定行政强制的,要在起草法律、法规草案时,主动加强与立法机关的沟通,说明有关情况,并按照 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做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特别是正在起草或修改的法律、法规,更要按照《行政强制法》的精神,科学合理地设定行政强制,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强制权有法可依,程序合法。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把是否设定行政强制作为合法性审查的重要内容,对设立行政强制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通过合法性审查。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要对内设机构、直属单位等进行全面排查,对其日常管理和事务性工作中与行政强制有关行为的依据、方式和程序等予以审核,对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未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强制权的,要一律予以纠正。特别是,目前国土资源基层执法队伍普遍存在人员不足、事业编制和行政编制并用的问题比较突出,要及时妥善予以纠正和解决。对于规范后确定保留的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要严格依法行使行政强制权,不得委托,坚决避免执法的随意性,保持国土资源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行政强制的实施程序,大力强化程序意识,建立健全有关配套制度,保证把《行政强制法》的各项程序规定落到实处。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严格履行《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义务和程序,防止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尊重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完善当事人陈述申辩制度,健全国土资源行政强制执行的补救制度。对于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 努力破解国土资源执法难题

《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作了明确规定。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运用法律武器,加大执法力度,及时实施行政强制,有效制止违法行为。对于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主动与人民法院沟通配合,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时间和程序提交有关材料,配合完成相关工作,促进执行工作顺利开展,切实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对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法定的救济程序申请复议。按照《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需交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六、 以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为契机,实现国土资源管理法治化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把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规范行政强制行为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国土资源管理法治化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把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即将下发的《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国土资源管理法治化的意见》结合起来,统筹考虑、统一安排。要以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为契机,进一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加强制度创新,严格依法行政,注重行政监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国土资源管理的执行力、公信力和质量效果,围绕中心任务,为努力提高国土资源管理能力和水平、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作出贡献。

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需要清理行政强制的规定,规范行政强制行为,建立健全配套措施,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这些工作法律性、政策性、专业性强,任务重。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在这方面负有重要责任。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适应工作需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充分发挥其在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统筹作用、立法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政策研究的智囊作用。法制工作机构也要加强自身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履行好在依法行政方面的重要职责。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抓好落实。有关贯彻实施情况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部。


国土资源部

2011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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