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2001年)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撤销商洛地区设立地级商洛市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2-14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1年08月3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1〕94号

施行日期2001年08月3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函〔2001〕94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商洛地区行政公署实行市管县体制的请示》(陕政字〔2000〕7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撤销商洛地区和县级商州市,设立地级商洛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商州区。

二、 商洛市设立商州区,以原县级商州市的行政区域为商州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南大街。

三、 商洛市辖原商洛地区的洛南县、丹凤县、商南县、山阳县、镇安县、柞水县和新设立的商州区。  商洛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务院

二00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