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1年10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1〕131号
施行日期2001年10月1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函〔2001〕131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驻地自芙蓉区迁至岳麓区的请示》(湘政〔2001〕17号)收悉。同意长沙市人民政府驻地由芙蓉区潘正街迁至岳麓区岳麓大道。
国务院
二00一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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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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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1年10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1〕131号 施行日期2001年10月1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函〔2001〕131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驻地自芙蓉区迁至岳麓区的请示》(湘政〔2001〕17号)收悉。同意长沙市人民政府驻地由芙蓉区潘正街迁至岳麓区岳麓大道。 国务院 二00一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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