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监察部
发文日期2004年06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监法复〔2004〕1号
施行日期2004年06月24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2004年6月24日 监法复〔200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监察局,各经济特区、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监察局,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
自2001年起,在职国家公务员工资正常晋档时,国家没有规定退休国家公务员相应增加退休费,且目前尚无其他增加退休国家公务员退休费的相关规定,因此,一段时间以来,部分省、市监察机关就目前如何根据《关于对犯错误的已退休国家公务员追究行政纪律责任若干问题的通知》(监发〔2001〕3号)对犯错误的已退休国家公务员减扣退休金问题进行请示。经商人事部,答复如下:
1. 监发〔2001〕3号文件中,对于国家公务员在任职期间违纪退休后被查处,应给予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的,按照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2. 对于国家公务员退休后,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以及泄密、贪污、贿赂等严重违纪行为,但尚不够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根据其所犯错误,比照应受到的行政处分种类,应当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的,按照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应当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自2004年1月1日起,不再以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后的基本退休金为基数,而应以其现有的基本退休金为基数,再按照监发〔2001〕3号文件规定的比例减发基本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