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92年)人事部、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司法助理员实行岗位津贴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2-03   阅读:

发文机关司法部,财政部,人事部

发文日期1992年09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人薪发〔1992〕17号

施行日期1992年09月0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司法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司法助理员实行岗位津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岗位津贴发放范围。实行岗位津贴的范围只限于乡、镇(街道)以及县辖区的司法助理员。


二、 岗位津贴的标准。岗位津贴标准按每人工作一天0.60元执行。调离上述岗位的人员,停发岗位津贴。


三、 岗位津贴自1992年8月1日起执行。


四、 经费来源。司法助理员实行岗位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


五、 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一九九二年九月一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