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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加强公证机关保密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2-01   阅读: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84年03月3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4]司公字第62号

施行日期1984年03月3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市、自治区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在日常工作中,接触到大量的党和政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重要文件,特别是办理涉外公证的公证处,还经常接触到有关外事工作方针、政策的文件和一些保密性很强的公证事项。因此,公证机关搞好保密工作十分重要。但是,近一时期,出现了一些不符合保密要求的情况,例如:某政法学院出版的《公证手册》中,未经我部和外交部的同意,即将两部的一些文件编印在内,广为发行。经审查,这些文件中,有的已经失去指导工作的意义,不能继续执行;有的属于内部掌握的政策,不宜对外公开。这些文件的广为散发,对外造成了不良影响。对此外交部领事司已经向我司提出意见。据了解,这些文件是由个别公证处提供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为了加强公证机关的保密工作,防止泄密,特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并请转告各地公证处。

一、 各级公证管理机关和公证处应经常对公证干部进行保密教育,使每个干部树立严守国家秘密的自觉性,切实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同时,应定期对保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 我司下发的文件和编印的《公证工作手册》,应按照我司规定的范围发放,并予登记。需扩大发放范围和翻印时,应征得我司同意。禁止在发放范围外传抄。


三、 各地公证管理部门和公证处汇编公证文件,凡需将我司和外交部领事司的重要文件编在内时,需征得我司和外交部领事司的同意。编印后,亦应登记编号,严格掌握发放范围。禁止在发放范围外传抄。


四、 在办理有关部门所需要的保密公证事项时,应指定专人负责办证和打印、保管,不得扩大知情范围。


五、 严格遵行公证保密原则,不得擅自将公证内容泄露,或者作为案例编印对外公开发放。


六、 公证机关发现泄密事件后,应迅速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进一步扩散,并向公证管理机关报告;对于故意泄密或者泄密造成重大影响者,应根据国家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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