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92年)司法部关于与俄公证机关开展业务联系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28   阅读: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92年08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发函〔1992〕296号

施行日期1992年08月08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黑龙江省司法厅:

你厅黑司发〔1992〕39号《关于打通与俄联邦各州公证处之间联系渠道,开展公证业务协作的请示》收悉。

在你厅报告中关于“省司法厅有必要和俄罗斯各州司法局进行广泛接触”的提法不妥,因为中俄两国司法行政机关之间的接触,属于司法部的职责,还要经过国家主管外事工作的部门的同意才能进行。

经研究,同意你厅为你省公证机关与俄罗斯沿边有关公证机关之间建立公证业务合作关系,与俄罗斯沿边有关司法局进行直接联系和接触,探讨双方公证机关开展公证业务协作的可行性。如条件成熟,可由你厅先与俄方某一个州(如阿穆尔州)的司法局签订合作协议,待实施一段时间,总结经验后,再逐步推广。但在正式签订合作协议之前,必须报省政府及司法部批准。

希望你们能够紧紧抓住当前有利时机,积极稳妥地开展与俄沿边有关公证机关的业务联系与协作,并注意及时了解和研究俄罗斯涉及公证业务的有关法律、法规,重视运用公证手段为边境贸易的开展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

请将业务联系进展情况及时报部。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