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2年05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发〔2002〕4号
施行日期2002年05月13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前不久中纪委组织查处的辽宁省大连监狱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司法腐败案件,性质严重,情节恶劣,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有关重要批示精神,切实汲取大连监狱案件的深刻教训,进一步加强监狱、劳教警察队伍建设,特别是改进和加强执法执纪工作,司法部决定于5月20日至7月20日在全国监狱、劳教系统开展执法执纪专项检查活动,进一步端正广大干警、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执法执纪意识和业务指导思想,进一步查找在减刑(期)、假释、保外就医(所外就医)、提前解教等执法工作中存在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贪赃枉法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进一步规范监狱劳教场所的执法执纪行为。司法部将在5月14日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开展这次专项检查活动作出部署。请各地在去年开展执法执纪专项教育整顿活动的基础上,以大连监狱案件为反面教材,举一反三、吸取教训,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贯彻落实会议部署和要求,彻底纠正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切实做到严格、文明、公正执法。
现将《司法部关于在全国监狱劳教系统开展执法执纪专项检查活动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司法部关于在全国监狱劳教系统开展执法执纪专项检查活动的方案
(2002年5月13日)
在中纪委的领导下,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共辽宁省委及我部对大连监狱案件进行了调查。案件的具体情况我部已发出通报。大连监狱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司法腐败”案件,性质严重,情节恶劣,造成了很坏的政治影响。这一案件充分表明了监狱系统腐蚀与反腐蚀斗争的尖锐性,充分暴露了监狱执法执纪工作中的严重问题。如果不深刻认识大连监狱案件的严重性、危害性,从中吸取教训,进一步规范执法执纪行为,将可能产生更为严重的后果,给党和人民的利益带来更为严重的损失。为切实吸取大连监狱案件的沉痛教训,保证严格、公正执法,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司法部决定从今年5月20日至7月20日,在全国监狱劳教系统集中开展一次执法执纪专项检查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 指导思想
开展执法执纪专项检查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江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湖南省邵东监狱案件、辽宁省大连监狱案件的批示精神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七次全会精神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在去年开展执法执纪专项教育整顿活动的基础上,以大连监狱案件为反面教材,举一反三,吸取教训,对监狱劳教场所在执法执纪工作中,特别是减刑(期)、假释、保外就医(所外就医)等执法环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进行检查整改,使监狱劳教系统广大人民警察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受到一次深刻的警示教育,进一步端正业务指导思想,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纠正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堵塞各种隐患和漏洞,切实规范执法执纪行为,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二、 检查的范围、重点
开展执法执纪专项检查活动要围绕以下四个方面进行:
(一)监狱劳教场所在减刑(期)、假释、保外就医(所外就医)等执法环节中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贪赃枉法的问题。
(二)在执法工作中,有无以各种名目为由,索取罪犯、劳教人员及其家属财物或利用罪犯、劳教人员及其家属为监所揽活、销售产品,从而为罪犯、劳教人员办理减刑(期)、假释、保外就医(所外就医)的问题。
(三)本单位有无不受监规所纪约束,享受“特殊待遇”的所谓“关系罪犯”、“关系劳教人员”。
(四)监狱、劳教执法监督机制是否健全,狱(所)务公开的各项制度规定是否真正得到落实。
通过以上四个方面的专项检查,要使广大干警普遍受到一次法纪教育,重点是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观念、纪律意识,检查纠正领导干部执法执纪活动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各省(区、市)司法厅(局)、监狱局、劳教局领导干部要认真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否端正,所作决定、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是否存在违反法律、纪律的问题。各监狱、劳教所的领导干部要认真检查是否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问题。在专项检查活动中,司法部和各省(区、市)司法厅(局)、监狱局、劳教局要认真清理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各监狱、劳教所要认真清理本单位的有关规定、会议决定及一些不成文的习惯做法。对与国家法律、政策和司法部的有关规定有抵触的,要立即坚决废止。
三、 方法和步骤
(一)动员学习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监狱局和劳教局,各监所要分别召开动员部署大会,向全体干警传达司法部关于开展执法执纪专项检查活动的部署,进行深入的思想发动,提高对大连监狱案件危害性的认识,提高对开展执法执纪专项检查活动重要性的认识,使广大干警、特别是领导干部真正把专项检查看成是规范执法执纪工作的必要措施,自觉地落到实处。
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岗位基本能力训练考核工作,组织广大监狱人民警察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的有关文件,学习监狱、劳教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党纪、政纪的规定,学习司法部颁发的规章制度。
(二)对照检查
总的方法是自查、普查和上级抽查相结合。各监狱、劳教所要对检查的范围和重点普遍检查。上级对下级的检查也要普遍检查。司法部和各省(区、市)司法厅(局)、监狱局、劳教局还要重点检查所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存在上述问题,对下级单位的执法情况的监督、指导是否得力,工作中是否存在官僚主义、形式主义问题。各监所要组织由纪检监察、政工、狱政(刑罚、管理)等部门参加的检查小组,对2000年以来(含2000年)所办理的所有减刑(期)、假释、保外就医(所外就医)是否符合条件、程序,是否有收费或变相收费的问题,是否有贪赃枉法、收受贿赂以及弄虚作假的问题,逐件进行认真复查。各省(区、市)监狱局、劳教局要组织专门工作组,对各监所的上述执法活动进行检查,司法部也将于六月上旬组织工作组分赴各地进行检查。
在检查问题阶段,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不留死角,不捂不盖,敢于亮丑。要防止出现大连监狱在执法执纪专项教育整顿活动中流于形式、弄虚作假、走过场的现象。对于检查阶段主动发现、讲清的问题,可依法依纪予以减轻或免除处分。监所各级领导班子,要广泛征求广大监狱劳教干警的意见,发挥广大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监督作用,要通过召开罪犯劳教人员座谈会、个别谈话等形式,发现执法执纪中存在的问题。
(三)边整边改
针对对照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各省(区、市)司法厅(局)、监狱局、劳教局和各监所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进行整改。对违法办理的减刑(期)、假释、保外就医(所外就医),要坚决依法纠正,对涉及的违法犯罪人员要给予相应的处理。对监所存在的“关系犯人”、“关系劳教人员”现象要坚决纠正。要深入剖析发生问题的原因,修改、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切实规范干警的执法执纪行为。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和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监所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搞好监所的各级领导班子的考查考核和调整工作。特别是要注意重点健全各监所党委班子,配齐、配强各监所一把手。
(四)总结上报
各监所要通过召开干警座谈会、罪犯劳教人员及家属座谈会等方式,对本单位干警是否受到了深刻的教育、存在的问题是否得到解决、制度建设是否得到加强等写出专题总结报告上报各省(区、市)监狱局、劳教局。各省(区、市)司法厅(局)、监狱局、劳教局要进行认真总结,于七月底之前上报司法部。
四、 组织领导
为保证这次执法执纪专项检查活动扎扎实实地取得实效,不走形式,不走过场,要切实加强领导。司法部设立执法执纪专项检查活动办公室,办公室由监狱局、劳教局、政治部、监察局有关同志组成。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要成立执法执纪专项检查活动领导小组,由主管厅(局)长担任组长,监狱局、劳教局的有关同志参加。监狱局、劳教局和各监狱、劳教所要分别成立由“一把手”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并要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办公室,具体负责方案的制定及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各省(区、市)司法厅(局)、监狱局、劳教局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把工作做细做好。如果发现哪个地区、哪个单位走了过场,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该查处的没有查处,该纠正的没有纠正,要追究那里领导干部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