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81年12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1]公发[劳]174号
施行日期1981年12月16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于刑满留场就业场所工作干部及劳教、劳改单位以工代干人员的岗位补贴和着装问题,经征得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的同意,特补充通知如下:
一、 根据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九次会议《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就业场所对于刑满(或者劳教期满)的强制留场就业人员,担负着监督改造的任务。因此,就业场所的干部,按劳教、劳改干部享受岗位补贴,并着民警服装。
二、 在劳教、劳改、就业单位担负管理改造工作任务的以工代干人员,确属工作需要,符合提干条件[按中组通字(81)36号通知的规定执行],经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劳改局、劳教处正式批准的,可享受岗位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