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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公安部十一局关于加强和整顿禁闭室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0-28   阅读:

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83年07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3]公劳474号

施行日期1983年07月12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劳改单位的禁闭室是处罚违犯监规纪律的罪犯,防止罪犯逃跑、行凶和其他暴力行为的场所,也是通过强制措施,促使罪犯反省悔改的阵地。地方虽小,斗争是异常尖锐、复杂的。丝毫的疏忽、麻痹、松懈,都可能导致工作的损失,甚至人员的伤亡,各级领导切不可漫不经心,等闲视之。为了切实加强禁闭室的管理工作,改变当前存在的混乱状况,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 加强领导,落实看守力量。各劳改单位必须指定分管改造工作的领导同志掌管禁闭室的领导工作,如果发生问题,首先追究领导人的责任。禁闭室的具体管理工作,由狱政科(股)负责。要选派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懂政策、懂看守业务的干部,具体管理禁闭室。严禁使用犯人或就业职工担任看守工作。领导同志和业务部门要经常检查禁闭室的工作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要教育看守人员提高责任感和警惕性,组织他们学政治,学业务,进行军事训练,学习格斗擒拿技能。在生活上要关心他们,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在工作上要严格要求,建立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对玩忽职守造成犯人逃跑或其他重大事故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二、 禁闭室要集中设置,实行文明的、合乎法制要求的管理。监狱和劳改工厂以狱(厂)部为单位,劳改农场原则上也要以场部为单位进行建设,直接归狱政科(股)管理。规模较大,基层单位分散的农场(如有五万亩以上耕地,分场或大队距场部在十公里以上的),可以在分场或大队建立禁闭室。各基层中队不得自行建立禁闭室,已有的要坚决撤销。禁闭室的建设要求应按照《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试行)》第六十条的规定办,不合规格的要尽快改建。今后新建禁闭室要注意与监舍区截然隔开。有条件的省、市、自治区劳改局,可选择一两个重点单位的禁闭室,安装报警器或监控装置。

对犯人关押禁闭,都要按照《细则》的规定, 由中队填写“申请关押禁闭审批表”,报经狱政科(股)审核,由监狱、劳改队的主管领导批准。如有特殊紧急情况的,由狱政科(股)长审批,事后补办手续。狱政科(股)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期限执行;必须延长禁闭期限的,要正式报经领导审批。要把被禁闭人员当人看待,吃粮、用水、放风、治疗和加戴戒具等,都要按规定执行,严禁打骂体罚和虐待。

精神病犯应当按病犯对待。在省、市、自治区范围内有精神病医院可供治疗的,应送去治疗。无此条件的,应在监狱、劳改队的医疗场所(或另辟场所),配备医务人员和管教干部,进行管理和治疗。对武疯子,也应以治疗为主,辅以必要的防护和教育疏导措施,绝不能把他们放在禁闭室单纯关押。将精神病犯关押禁闭,不仅是不合法的,而且是很不人道的,应当尽快改过来。


三、 健全各项制度,严密防范。对禁闭室的看管必须切实做到二十四小时不离人。干部交接班时要核实人数,介绍情况,共同检查监管设施和危险犯人所戴戒具是否完好,然后双方在值班簿上签字,以示负责。值班干部要随时察看犯人动态,检查室内有无异常现象,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夜间更要逐屋巡视,不得懈怠。犯人关入禁闭室时要严格检查,一切可能用作逃跑、行凶、自杀的物品、用具必须扣留。禁闭室的所有设备要有完善的防护装置,室内不留任何杂物。禁闭室的墙基和室内地面必须坚固,防止罪犯挖墙掏洞;还要注意隔音,防止同案犯串供。要通过维修、改建,尽快解决这些问题。禁闭室要与外界严格隔离。除有关的管教干部外,任何人不得进入。炊事犯送饭送水,应在看守干部的监督下分发,不准他们同关禁闭的犯人单独接触。禁闭室的卫生,在看守干部监视下,由被禁闭人员自行清扫。管教干部来禁闭室提审时,不得少于两人,以免发生意外。


四、 加强教育,做好思想转化工作。对犯人关押禁闭,目的在于通过这一强制措施,促使他们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因此,要十分注意对被禁闭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具体教育工作,由原中队指定专人会同看守干部共同进行;原中队距离过远的,应提供材料,由狱政科(股)的干部会同看守干部进行教育。一般每天要谈一次话,犯人主动要求谈话的,应随时进行。为了促使被禁闭人员更好地反省,可以允许他们读书看报,或者指定他们阅读一些有益的学习材料。要通过艰苦细致的教育,促其思想转化,力争按期解除禁闭。决不能以犯人不思悔改为借口,久关不放,以关代管,以关代教。

上述四项要求,请各劳改单位在今年内逐条加以落实。能在短期内办到的,应当尽快办。对禁闭室的改建,应抓紧作出计划,在今年中央下拨的狱政建设补助费项内调剂解决。没有下拨狱政建设补助费的地区或劳改单位,也应由劳改局统一筹划,尽速解决。希望各地通过严肃认真的整顿,既克服麻痹思想,堵塞一切漏洞,又清除“左”的影响,纠正违法乱纪,使禁闭室的管理工作逐步走向正规,纳入法制轨道,以充分发挥它在惩戒、防范和教育改造等方面的作用。近期内,请各省、市、自治区劳改局对此项工作组织一次检查,并写出专题报告送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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