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2000年06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通字〔2000〕51号
施行日期2000年06月09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4月17日发布施行(公安部令第49号)。该《办法》的发布施行,对全面加强强制戒毒所建设,使强制戒毒所工作进一步法制化、规范化,保障强制戒毒工作的顺利进行,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现就贯彻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认真组织学习《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各级公安机关要有计划地组织与强制戒毒工作密切相关的监管、禁毒、刑侦、治安等部门民警,特别是强制戒毒所民警,集中时间认真学习讨论,统一思想,增强对贯彻执行《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使民警掌握《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了解《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的性质、任务以及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全面、准确地把握《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的精神实质,在执法中自觉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依法办事。
二、 严格执法,文明管理,切实保障强制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和公安部《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对强制戒毒决定部门、戒毒期限、费用、药品以及对强制戒毒人员的管理、教育、治疗、康复等每个执法环节都作了具体规定,各级公安机关要结合“三项教育”,对广大民警进行严格执法、文明管理教育,严禁以罚款、治安拘留代替强制戒毒;严禁办案部门向强制戒毒所提取所谓的“人头费”、“运输费”;严禁强制戒毒所擅自提前解除强制戒毒和使用未经审批准许的戒毒药品。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严加查处。强制戒毒所要坚持教育与治疗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强制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到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
三、 切实加强强制戒毒所的建设。《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对强制戒毒所的设置、选址、布局等作了明确规定,今后凡新建强制戒毒所必须按要求建设,床位不少于60张。对目前与看守所合设的,要尽快分开,单独设立,严禁混关混管;与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合设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单独设立,近期解决有困难的,必须从机构上分开,分区管理。
四、 合理增加强制戒毒所警力。《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强制戒毒所民警配备比例,是根据不同规模强制戒毒所的实际需要和目前警力配备现状,着眼于强制戒毒所的长远发展,经过测算确定的。目前有些强制戒毒所的警力配备还达不到《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各地要通过开展等级化管理,逐步配足警力。对那些因警车严重不足,工作难以开展,存在安全隐患的强制戒毒所,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要从严格执法的高度,认真对待和解决警力不足问题,保证强制戒毒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 规范强制戒毒所名称。各地要严格按照《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将强制戒毒所的名称统一为“××公安机关强制戒毒所”,于2000年12月底前完成名称统一工作。
六、 做好自愿戒毒人员的管理工作。强制戒毒所在做好对强制戒毒人员的管理、教育、治疗工作的同时,可以接收自愿戒毒人员,但必须与强制戒毒人员分开管理,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各地在贯彻执行《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2000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