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99年09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治〔1999〕1180号
施行日期1999年09月27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加强民用枪支管理,根据《枪支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将重新制定民用枪支编号规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编号规则
新的民用枪支编号由12位数字组成,即“制造企业代码+年度序号+生产顺序号”,制造企业代码见附件(企业排名不分先后,气枪制造企业代码待企业重新确定后按顺序排列);年度序号为4位数,例如2000年生产的民用枪支年度序号为2000;生产顺序号由6位数组成,从000001号起编。具体组成情况如下:
口口 口口口口 口口口口口口
制造企业代码 年度序号 生产顺序号
二、 编号的打印部位、字体、字型
猎枪、麻醉注射枪枪号的打印部位,统一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猎枪国家标准(GB 14630-93)执行。射击运动枪、气枪枪号的打印部位在机匣一侧不配合、不受磨擦、不引起变形、不损伤零件精度的易见部位。打印的规则要求和打印的字型参照原五机部枪炮产品打印记和字型部标准(WJ 1270-81)执行。
制造企业按上述规则制作样品,报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将样品图纸报公安部审批。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部。
附件:民用枪支制造企业代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