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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公安部关于加强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0-20   阅读:

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2007年12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通字〔2007〕82号

施行日期2007年12月2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和汽油机助力自行车)安全管理问题涉及千家万户,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中央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强调要把这项得民心、顺民意的工作抓好抓到底。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指示,巩固全国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成果,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现就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自行车刻制编码和购销登记制度。为从源头上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公安部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通知,决定在全国实行自行车刻制编码和购销登记制度。各地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实行这一制度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配合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工作衔接,研究制定派出所备案登记自行车购销台账的具体办法。要充分发挥自行车购销台账备案登记信息作用,在受案登记、巡逻盘查、案件查处、赃车返还时,加强自行车编码和购销台账信息比对。省级以下公安机关要在完善派出所自行车购销登记制度基础上,积极研究建立被盗自行车及其涉案人员的信息管理系统,以有效防范和打击盗窃自行车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 如实受案登记,加强案件统计工作。对群众自行车被盗等情况的报警,各地公安机关 110报警服务台和治安、刑侦部门及派出所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受理,认真登记,并向报案群众出具受理凭证。对受理的案件,要及时调查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依法立案侦查;案件查破的,要结合案件受理登记情况,及时返还群众被盗自行车。各地要高度重视自行车被盗案件统计工作,建立严格的案件受理、登记、统计制度,如实将自行车被盗案件纳入治安、刑事案件统计范畴,全面客观地反映社会治安状况和公安机关的工作量。要提高统计数据的使用效率,建立盗窃自行车警情动态定期分析制度,督促指导案件高发地区及时采取措施,增强治理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 加大打击整治力度,依法惩处盗窃自行车等违法犯罪活动。各地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发现取缔非法自行车交易市场,重点打击盗窃和收赃、销赃自行车团伙,重点整治非法自行车旧货交易市场、废旧收购站(点)和收赃销赃窝赃的自行车维修点、出租房屋。治安、交管部门和派出所要切实加大阵地控制力度,加强治安、交通巡逻,积极打盗车、抓现行。要根据群众反映和发案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打击整治行动,始终保持对盗窃自行车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强大威慑。刑侦部门要组织专门打击力量,打团伙,捣窝点。监所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在押人员信息搜集工作,努力深挖线索,扩大战果。法制部门要指导办案单位依法充分运用现有的法律措施和手段,主动商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研究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依法惩处违法犯罪分子。


四、 加强安全防范管理,建立健全自行车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各地公安机关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从生产、销售、购买、存放和处置等环节,加强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治安部门和派出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旧货、废旧金属收购、自行车交易等经营场所的治安管理,加强对出租房屋、建筑工地、废旧仓库等地的治安检查,严格控制收赃、窝赃活动。要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指导有关单位和社区严格落实治安保卫责任制,设置必要的自行车存放场点,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严格出入凭证制度。交管部门要加大日常路面交通巡逻管控力度,对道路交通执勤执法中发现的可疑自行车,要依法处理。各治安检查站(卡)要严格自行车运输手续的检查,堵塞被盗自行车的输散通道。各地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努力将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夯实加强自行车安全管理的政策、制度基础。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制定地方性自行车安全管理办法,依法完善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长效机制。要通过各种灵活有效的方式和途径,大力加强涉及自行车案件法律、法规和防范知识的宣传,努力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


五、 加强督促检查,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公安机关要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要求,将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分解落实到相关警种。要建立健全自行车安全防范工作责任制,将自行车安全防范工作纳入对基层治安、刑侦、交管部门和派出所的工作考核。警务督察部门要将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作为督察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受理报警、登记立案、巡逻查控、打击整治和服务群众等工作的督察,及时查纠不受理群众报警报案、不如实登记统计案件、不组织整治、不破案打击以及漠视群众反映等问题。对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构成违法违纪的,要移交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迅速传达到基层公安机关和派出所,有关工作落实情况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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