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主席令第67号
【发布日期】 2012.10.26
【实施日期】 2013.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六十条第四项修改为:“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