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日期1995年10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高检办发〔1995〕40号
施行日期1995年10月25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抗诉案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通知》(高检发〔1995〕15号)下发以后,各地在执行通知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按照上诉程序提出的抗诉,由支持抗诉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二、 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由作出抗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三、 省、区、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支持抗诉或者作出抗诉决定时,由省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四、 专门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