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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立法后评估的报告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8-25   阅读:

【发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日期】 2012.07.20
【实施日期】 2012.07.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工作文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立法后评估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2年工作要点》关于“对残疾人保障法开展立法后评估,为修改完善法律、加强和改进有关工作提供依据”的部署,内务司法委员会会同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组成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和帮助下,对残疾人保障法设立的一些主要法律制度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残疾人保障法立法后评估的背景、目的和方法

(一)评估背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修改完善法律和制定配套法规摆到立法工作更加重要的位置上来。吴邦国委员长就立法后评估工作多次指出,要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积极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对法律制度的科学性、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法律执行的有效性等作出客观评价,为修改完善法律、改进立法工作提供重要依据。为落实吴邦国委员长的指示精神,探索立法后评估规范化、制度化的有效方法和途径,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实施20周年,内务司法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对残疾人保障法设定的一些主要制度进行了立法后评估。

残疾人保障法于1990年12月28日颁布,1991年5月15日起实施,2008年4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进行了修改。残疾人保障法是保障残疾人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的一部重要法律,实施20多年来,在保障残疾人权益、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上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残疾人事业起步较晚,基础相对薄弱,要全面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残疾人状况的改善,需要在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同时,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为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成就,为全面发展残疾人事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也为进一步完善保障残疾人权益法律制度创造了条件。

(二)评估目的

对残疾人保障法立法后评估,目的在于通过对其主要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进行评价,为考量是否需要修改完善提供依据。同时,通过对其实施情况的定量、定性分析,发现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对改进法律实施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努力营造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有利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良好环境,落实党中央提出的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推动残疾人事业进一步发展。

(三)评估方法和过程

本次立法后评估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包括文献研究、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和统计分析等。

文献研究主要是通过查阅和分析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立法档案资料,各级人大的相关执法检查报告、专题调研报告,各级残联及教育、工信、民政、财政、人社、住建、卫生等相关政府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工作报告和研究报告来完成。

问卷调查采用多阶段、分层抽样调查的方法进行。在抽取残疾人样本的同时,调查残疾人所居住社区的居民、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及部分相关政府部门。此次立法后评估共调查了1217名14周岁以上的残疾人,其中城镇613人,农村604人;617名18周岁以上的残疾人所居住的社区的居民,其中城镇311人,农村306人;504名政府部门工作人员;6个省(直辖市)、9个地区(市)、12个县(区)的189个部门。

实地调研在海南、四川等地进行。李建国副委员长参加了在海南省的调研。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随机走访等方式,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残疾人群体,了解社会各界对法律制度及实施情况的评价、意见和建议,共召开11场约150名各界人士参加的专题座谈会,实地考察多家残疾人康复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形成了2份实地调研报告。

统计分析主要是根据收集到的各种信息,对评估的主要内容,从不同角度进行比较研究,客观评价法律制度及实施情况。

本次立法后评估共形成了关于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和无障碍建设等5份专题报告、1份现场调查报告和2份实地调研报告,在此基础上形成本报告。


二、残疾人保障法立法后评估的内容和标准

康复、教育、就业、社会保障是残疾人最重要、最基本的权益,无障碍环境是残疾人权利实现的一个重要保障。本次立法后评估将残疾人保障法第二章残疾人康复制度、第三章残疾人教育制度、第四章残疾人就业制度、第五章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第七章无障碍建设制度作为评估的重点。

评估标准:对上述重点,围绕法律制度设计、法律实施保障和法律实施绩效三个层面进行评估。在法律制度设计方面,通过考察其是否符合立法原则,内容是否完整及是否与《残疾人权利公约》相衔接,评估其科学性、合理性;通过考察各项条款是否清晰、明确、具体,评估其可操作性。在法律实施保障方面,通过考察与残疾人保障法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制定及实施情况,评价各级法律实施责任部门是否履行法定职责,是否为法律实施提供保障。在法律实施绩效方面,通过考察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状况,特别是倾斜于、服务于残疾人的各项优惠、扶助政策落实情况,评估法律实施的实际效果。


三、残疾人保障法立法后评估结论

(一)制度设计较科学、合理,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残疾人保障法在保障残疾人康复权、教育权、劳动权、社会保障权和享有无障碍环境等方面的制度设计上,立法意图明确,符合宪法原则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基本实现了与《残疾人权利公约》相衔接。各项制度内容比较全面、结构比较合理、大多数条款比较严谨,表现为设定的残疾人权益比较完整,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职责比较明确,保障措施比较具体,比较具有可操作性,特别是对各类保障措施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保障责任的设定,体现了残疾人保障法总则中关于“国家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

(二)法律实施保障逐步加强

1990年残疾人保障法颁布后,国务院积极开展残疾人保障法配套行政法规制定工作,先后制定了《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和《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分别制定了70余件落实残疾人保障法的规章、标准等规范性文件。全国31个省(区、市)和部分较大的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2008年,残疾人保障法修订后,已有19个省(区、市)修改了本地的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或制定了残疾人保障条例。部分地方政府还在残疾人就业、社会保障和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方面制定了规范性文件,将残疾人保障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以宪法为核心,以残疾人保障法为基础,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配套,以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为补充的保障残疾人权益法律规范体系基本形成。

各级政府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从“八五”到“十二五”,始终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多个发展残疾人事业的五年计划(纲要)和配套实施方案,对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的指导原则、目标、任务、措施、监测和绩效评估等做出具体安排。地方各级政府也相继出台了本地区发展残疾人事业的五年计划。这些计划(纲要)的执行,为法律的实施奠定了基础。仅“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通过多种渠道,共安排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设施建设、危房改造、家庭无障碍改造等专项资金56.37亿元,比“十五”时期增长189.97%。各地方政府也在地方财政中做了相应的资金安排。海南省“十一五”期间,各级财政共安排残疾人事业补助资金2.96亿元,相当于“十五”时期的3倍。四川省仅2011年就投入资金3.35亿元,落实各项残疾人扶助项目,使44.62万残疾人受益。

(三)法律实施的绩效不断凸显

1.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状况得到改善。一是残疾人权益保障状况得到了大多数受访残疾人的肯定。问卷调查结果显示,84.4%的受访残疾人认为和10年前相比,残疾人权益保障状况进步“非常明显”或“比较明显”,只有6.5%的受访残疾人认为“不太明显”或“不如以前”。二是大部分残疾人对权益保障状况表示满意。超过65%的受访残疾人对目前的残疾人权益保障状况表示“很满意”(18.7%)或“比较满意”(46.4%),表示“不太满意”和“很不满意”的比例不足5%。三是受访居民遇到残疾人权益受侵害情况的频率较低。有48.8%的人表示从未遇到过残疾人权益受侵害事件,另有49.3%的人表示偶尔遇到过,只有1.9%的受访居民表示经常遇到。四是超过96%的受访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认为当前残疾人事业发展情况与自己刚接触这项工作时有明显进展。受访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对残疾人保障法的执行情况较为认可,超过80%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认为残疾人保障法得到了完全执行(20.2%),或是大部分得到了执行(61.7%),另有17.7%认为部分得到了执行。

2.康复服务体系建设初见成效。一是康复服务覆盖面不断扩大。由康复机构、教育机构、残疾人服务设施以及社区卫生站、康复站等组成的,集康复管理、技术指导和服务为一体的康复服务网络体系正在形成。截至2010年底,全国共有各级各类康复服务机构1.5万个,社区康复站18.6万个,社区康复协调员31.4万名。二是康复服务水平逐步提高。“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安排残疾人康复专项补助资金8.46亿元,用于贫困残疾人的视力残疾康复、听力语言残疾康复、肢体残疾康复、智力残疾康复、精神病防治康复、残疾人辅助器具供应服务等。从2009年起,中央财政设立了“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截至2011年,共安排专项补助资金7.11亿元,为符合条件的城乡有康复需求的视力、听力、语言、肢体、智力残疾和孤独症儿童提供资助,并安排康复人才培训专项资金0.3亿元。2009年,中央财政加大了对公共卫生的投入,支持实施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2011年完成白内障复明手术75.8万例,为31万名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施行了复明手术。2010年,中央财政一次性安排精神卫生体系建设补助资金14.9亿元,支持卫生系统470所市级以上(含县级市)精神卫生机构和地市级综合医院精神科、民政系统112所精神卫生机构、公安部门26所安康医院购置必要的医疗设备。

3.残疾人教育稳步发展,残疾人受教育水平逐步提高。一是残疾人义务教育发展较快。残疾人保障法实施以来,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在机构数量、在校生人数和专任教师人数三个方面逐年增加。1990年全国特殊教育学校为746所,在校学生7.2万人,专任教师1.4万人。到2010年底,特殊教育学校增加到1706所,在校学生达42.6万人,专任教师4万余人。全国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总数从2000年的39.1万人降至2010年的14.5万人。二是残疾人学前教育取得一定发展。我国3-6岁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比例为43.9%,仅略低于全国3-6岁儿童入园率(50.9%)。三是高级中学以上残疾人教育发展态势较好。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高级中等特殊教育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到2011年,全国特殊教育普通高中班(部)达179个,在校生7207人。中等职业教育机构131所,在校生11572人。全国有33所开办各类高等特殊教育的学校,具备博士、硕士、本科、专科四个办学层次。四是残疾人受教育程度有所提高。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每十万残疾人口中接受大学教育的人数从1987年的287人上升到2010年的1139人,提高了3倍;全国15岁及以上残疾人口的文盲率比1987年降低了15.71个百分点。五是残疾人受教育程度的性别差异逐渐缩小。以小学受教育程度为例,65岁以上年龄组男性仅比女性高27.7个百分点,55-64岁年龄组男性比女性仅高11.2个百分点,45-54岁年龄组男女比例基本持平。6-24岁年龄组的残疾人口,两性的受教育程度在各个层次的差距不明显。

4.残疾人就业状况得到改善。一是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进展较快。目前,我国各地普遍建立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截至2010年底,全国共有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3019个,基本覆盖了全国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初步形成了省、地、县三级就业服务体系。其中,省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31个,地区(州、盟)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55个,市(含地级市、县级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634个,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1506个,市辖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793个。二是城镇残疾人就业总量保持基本稳定,就业方式日益多样化。自2004年以来,城镇残疾人就业人数一直稳定在430万人左右,2011年就业规模为440.5万人。三是农村残疾人从业人数有所增加。2006年农村残疾人从业人数为1672万人,2011年达到了1748.8万人,其中,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残疾人占77%。

5.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初步形成,社会保障状况得到改善。一是包含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特别扶助措施等内容的多层次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初步形成。二是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的比例有所上升。中国残疾人状况和小康进程监测数据显示,2010年度城镇残疾人至少参加了一种社会保险的比例达76.1%,比2007年度增加34个百分点;2010年度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比2007年度增长14.1%;城镇残疾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比例从2007年度的36%上升到2010年度的74.4%;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比例由2007年度的84.4%上升到2010年度的96%。三是残疾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覆盖率不断提高。城乡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得到救济的比例分别由2007年度的32.2%和39.1%增加到2010年度的52.6%和56.3%。

6.城市无障碍化基本格局初步形成,无障碍环境有所改善。一是我国大中城市初步形成了无障碍化的基本格局。2002年起在北京等12个城市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市工作,2007年在100个城市开展了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活动。目前,对这些城市的医院、银行、车站、商场、文化体育场所无障碍建设和改造的检查验收工作已全部完成。二是信息交流无障碍逐步发展。中央、省级和部分地市电视台在节目中配备了字幕、开办了手语新闻栏目;部分城市的银行、邮局等行业推出了手语服务;图书馆为盲人读者配备了有声读物;一些企业开发了盲人上网软件和聋人专用通讯设备。调查结果显示,所调查的12个市、县,在主要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设施上都有信息屏幕显示系统和语音提示系统,为残疾人出行提供了便利。中国盲人数字图书馆于2008年9月正式开通,有2500多本电子图书、6000多首音频资料及480多个视频讲座,日均点击量达8.4万次。三是残疾人无障碍服务网络初具规模。目前,全国残联系统在每个省会城市都建立了省级服务中心;50%以上的县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内有无障碍设备、产品和服务;发达地区的社区和乡镇,无障碍设备、产品和服务开始进入残疾人家庭。从2009年起,全国机场免费为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无障碍设施、设备或特殊服务。从2012年1月1日起,铁道部实行在旅客列车上设置残障人专用座席,每趟旅客列车预留一定数量的残疾人旅客专用票,并计划3年内改造5000节无障碍车厢。

(四)评估中发现的问题

1.立法缺陷。

一是个别条款之间不尽一致。如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关于各级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扶助的规定。两款规定的受助对象范围不一致,第三款仅将残疾儿童、少年纳入了政府受助对象范围,将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儿童、少年排除在外。

二是个别条款内容不够全面。如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中对农村残疾人的社会保障问题规定过少,且存在一些欠妥当的地方。

三是个别条款不够具体。如关于对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的实施和监测,法律虽有规定,但过于笼统,相关部门定位不够具体,权责划分不够明确。

2.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配套法规、规章不够健全。残疾人保障法实施20多年来,虽然已制定了与之相配套的《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和《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但在残疾人康复等重要制度方面至今还没有配套法规,造成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有些制度实施较好,有些制度还未落实到位。

二是法律实施的资金投入机制有待完善。如对不同来源的资金投入缺乏相互间协调机制;资金投入多采用项目制,稳定性不够,缺乏长效机制;对不同地区的资金投入缺乏通盘统筹机制,致使经济落后地区对残疾人事业的资金投入无法保障。

三是普法宣传有待进一步加强。调查显示,受访残疾人中有35.5%还不知道有残疾人保障法,有23.9%知道有该法但不了解内容,有36.2%了解部分内容,只有4.4%知道该法并了解主要内容。受访居民对残疾人保障法知晓程度较高,达85.1%,但只有9.6%表示了解其主要内容。

四是法律制度有待全面落实。由于配套制度措施不够完善和资金投入不足,此次评估的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等制度实施绩效与法律规定的目标还存在一定差距。

在康复制度方面。一是基本医疗保障需要加强。目前,大多数地区只将9项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障的支付范围,与残疾人康复的实际需求有较大的差距。同时,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过低。调查显示,在有医疗康复需求的受访残疾人中,29.6%认为需要的医疗康复项目没有纳入报销范围,58.1%认为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过低。二是医疗、救助和康复训练服务及辅助器配备需要加强。据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显示,需要医疗、救助、康复训练服务和配备辅助器残疾人的比例分别为72.8%、27.7%和38.6%,而接受过上述服务的只占35.6%、8.5%和7.3%。此次调查显示,约有五分之四的残疾人急需医疗康复服务,22.7%的受访残疾人表示希望政府帮助解决医疗和康复服务的问题。三是康复服务覆盖面有待扩大。全国54.7万个社区(村)中,有30.2万个社区(村)没有开展社区康复服务,占全部社区(村)总数的55%。建有社区康复服务站的社区(村)14.5万个,仅占全部社区(村)总数的26.5%。四是康复服务人才严重不足,特别是西部地区和农村的康复人才极度匮乏。五是大多数省份对残疾人配备辅助器具缺乏必要的经济支持措施。

在残疾人教育方面。一是教育资源亟待增加,特别是面向残疾人的学前教育和职业教育资源不足,影响了特殊教育制度的落实。目前,国内长期开办的盲童学前教育机构仅有9所,2011年全国共有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机构131所,教育规模与质量还不能满足残疾人接受职业教育的愿望和要求。二是特殊教育资源区域分布不均衡,影响了残疾人教育制度实施的普遍性。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教学校在东、中、西部比例分布为44.9%、32.2%和22.9%,而东、中、西部地区学龄残疾儿童少年的比例分布为34.1%、35.4%和30.5%。三是特殊教育师资力量薄弱,专业化水平不高,妨碍了法律实施的效果。按照国家关于特教学校生师比为4∶1的规定,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特教教师缺口近9万人。特教教师专业化水平不高,现有特教教师中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仅占54.7%。四是经济困难是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最大障碍。调查发现,66.2%的残疾人表示经济困难影响了接受教育。

在残疾人就业方面。一是残疾人就业状况需进一步加以改善。根据中国残疾人状况及小康进程监测报告,2010年度,劳动年龄段生活能够自理的城镇残疾人就业比例为34.0%,农村残疾人就业比例为49.2%。2010年,城镇残疾人登记失业率为8.6%,高于当年全国4.1%的城镇登记失业率。调查显示,77.6%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64.8%的受访居民认为,就业是目前残疾人面临的主要问题。二是残疾人就业服务需进一步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覆盖面小、培训内容与就业缺乏有效衔接及就业信息缺乏、渠道不畅通等影响了残疾人就业。调查显示,46.4%的受访残疾人认为就业面临的最主要困难是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23.8%认为缺少就业信息。受访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中有47.4%的人也有相同认识。三是对残疾人的就业歧视仍然存在,残疾人就业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近35%的受访残疾人表示受到就业歧视。76.6%的受访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认为用人单位不愿雇佣残疾人是妨碍残疾人就业的重要原因。

在社会保障方面。一是社会保障覆盖面有待进一步提高。中国残疾人状况和小康进程监测数据显示,2010年仍有23.9%的城镇残疾人没有参加任何社会保险,其中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的参保状况更差,参保比例仅为6.3%。此次调查显示,约有27.1%的受访残疾人没有参加任何社会养老保险。二是对残疾人的特殊扶助措施需要进一步加强。目前在多数地区残疾人低保标准与正常人没有区别或区别不大,且覆盖率需进一步提高,残疾人“应保尽保”制度尚未完全落实。2010年全国城镇残疾人的最低生活保障率为81.4%,农村残疾人的最低生活保障率仅为69.4%,大部分地区尚未建立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已建立的地区大多标准较低,只有个别地区开始实施护理补贴制度。三是残疾人生活状况有待进一步提高。调查数据显示,受访城镇残疾人家庭年人均收入为8708.4元,农村残疾人家庭年人均收入3629.9元,大大低于当年全国城镇和农村居民家庭人均19109元和5919元收入水平。47%的受访居民表示身边残疾人的生活状况“一般”,另有4.9%认为“生活状况很差”,24.5%认为“生活状况较差”。

在无障碍设施方面。一是无障碍环境建设任重道远。目前,我国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工作主要在大中城市展开,小城镇和农村地区的无障碍建设基本处于空白。调查显示,67.7%的受访残疾人在无障碍环境方面遇到了困难。二是现有无障碍设施建设不规范、被破坏或占用的问题严重。例如北京市公共建筑中无障碍设施的质量达到国际标准的仅占三分之一,相当比例的无障碍设施需要进行改造。三是信息交流无障碍与社会的总体需要相差较远。调查结果显示,有45%的受访残疾人表示在日常生活中需要信息交流无障碍服务,对于视力残疾人而言,该项比例达到69%。绝大部分省市的政府门户网站缺少无障碍设计,有无障碍设计的网站也不够全面,仅适用于聋人、肢残、智残等残疾人,盲人浏览则无语音提示;县(市、区)级电视台几乎没有电视手语节目和加配字幕。无障碍环境的不足影响了残疾人的社会参与,监测显示,2010年度全国残疾人社区活动参与率仅为33.7%。


四、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残疾人法律体系

1.加快与残疾人密切相关法律的立法工作。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等法律与残疾人密切相关,应加快立法进程,并在适用对象、内容、程序、保障机制等方面突出对残疾人的优惠措施,明确扶助方法和途径,促进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2.完善与残疾人保障法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借鉴在残疾人就业、教育和无障碍环境等方面的立法经验,尽快制定《残疾人康复条例》,依照修改后的残疾人保障法和义务教育法,尽快修订《残疾人教育条例》,使之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二)进一步完善实施残疾人保障法的政策措施

1.依照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相关实施措施,特别是在医疗康复、特殊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制定倾斜于残疾人的特殊优惠政策和扶助措施,把“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的规定落到实处。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服务机构,建立社会力量投资残疾人服务业的激励机制。落实残疾人保障法关于“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的规定,动员全社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切实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有关部门应开展经常性的残疾人保障法宣传教育活动,把普及法律知识融入保障残疾人权益的各项工作之中,认真落实禁止歧视残疾人的法律规定,鼓励和支持残疾人自立、自强,积极参与社会生活,塑造平等、公正的无歧视氛围和人人理解、帮助、尊重、关心残疾人的社会风尚。全面普及母婴保健和预防残疾的科学知识,提升全民预防意识,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机制,预防残疾发生,减轻残疾程度。

3.加强法律实施监督,提高实施效果。为提高残疾人保障法的实施效果,解决此次立法后评估反映出的问题,建议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加大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力度,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要根据法定职责,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和指导,推动相关配套措施的建立、完善,加大投入力度,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进一步推动法律的有效实施。

以上报告,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

201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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