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9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转发国家教委《关于同意建立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的批复》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0-14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日期1991年04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高检发教字〔1991〕5号

施行日期1991年04月13日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1991年4月13日 高检发教字<199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国家教委已经批准建立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现将国家教委教计<1991>36号文转发你们,请阅知。

附:关于同意建立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高检发办字<1990>20号《关于请求先行办理同意中国检察官学院正式建校批准手续的报告》及高检院办公厅关于学校名称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为使检察官培训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尽快提高我国检察干部队伍的素质,同意建立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 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属于成人高等学校,实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北京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主的管理体制。

二、 学院在校生规模为1000人。主要任务是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也可招收在职干部举办大学专科层次的学历教育。专科专业的设置,由你院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确定,并报我委备案。

望你院按照国家教委《关于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抓紧落实学院扩建及补充师资等项事宜,加强各项工作的管理,保证教育质量,为加强我国检察干部队伍的建设培养合格人才。

国家教育委员会

1991年2月26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