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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是精神病患者又无诉讼代理人的离婚案件,法院可否作缺席判决的复函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2-14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75年09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75年09月09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月21日〔75〕民上字第39号函"关于被告是精神病患者又无诉讼代理人的离婚案件,法院可否作缺席判决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认为:

(一) 精神病在未被确定为不治之症者,不轻易判离;

(二) 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应分析患者得病原因,医生诊断结果,目前病状,群众的意见。如认为可判决离婚时,应在判决确定前与判决离婚后,必须对患者的监护与生活作负责的处理,即确定对方或其他一定的人负责,以保证患者日后的权益。问题的实质不在有无诉讼代理人和缺席判决上。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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