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安全部
发文日期1996年08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6年08月12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1996年8月12日国家安全部公布)
近年来,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冒充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危害严重,影响恶劣。为了维护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良好环境,维护国家利益和集体与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正常秩序,维护国家安全机关的形象和声誉,必须对此类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予以揭露和打击。国家安全部现公告如下:
一、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冒充国家安全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一经发现此类违法犯罪活动,国家安全机关即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坚决依法查处,给每个违法犯罪分子以应得的惩罚。境外组织、人员冒充我国国家安全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二、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伪造、变造、盗窃或者非法使用国家安全机关印章、证件、公文或专用标志。违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从重处罚。
三、 所有冒充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不法分子,必须立即停止其违法犯罪行为,并向当地国家安全机关或公安机关交待违法犯罪事实,争取从宽处理。
四、 各级组织和人民群众在积极支持、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工作的同时,应提高警惕,注意发现可疑线索,并及时向当地国家安全机关或公安机关举报,与冒充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不法分子作斗争。国家安全部举报电话:(010)68187243。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