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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公安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加强案件受理、立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0-12   阅读:

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2001年08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经〔2001〕947号

施行日期2001年08月2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经侦总队(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经侦处:

7月9日,朱镕基总理签署第310号 国务院令,公布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为了贯彻落实 《规定》要求,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衔接和协作,提高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的能力和水平,推进公安机关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深入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认真组织好 《规定》的学习、培训。各级经侦部门要充分认识到, 《规定》的出台,是推进正在开展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深入开展的一个重大举措;是尽快建立健全预防、发现和打击经济犯罪的工作机制,提高经侦部门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要把学习贯彻 《规定》要求列入重要日程,集中一段时间组织广大经侦民警认真学习;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学习;负责受理立案工作的民警要专门进行培训,深刻领会、熟练掌握 《规定》的具体内容,把 《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 积极做好受理移送案件的各项工作。 《规定》的实施为经侦部门扩大案源提供了有利保证,但同时也必须看到,移送案件的增加,也会给经侦部门带来不小的压力。对此,各地要有清醒的认识,抓紧做好有关工作。一是要抓紧清理现有的与行政执法部门有关移送案件的规定,对不符合 《规定》要求的,要及时修改或废止。二是要根据《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的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以及 《规定》的精神,结合经侦工作实际,尽快建立健全有关经济犯罪案件受理、立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案件管理;有条件的地方要把案件受理、立案信息与经济犯罪案件信息系统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三是要主动与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联系,了解行政执法机关掌握的案件情况,搞好工作的衔接,做到心中有数。四是各地经侦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移送案件的受理、立案工作,尚未组建经侦专门机构的地、县公安机关要抓紧组建经侦机构,以适应形势发展的迫切需要。


三、 严格执行 《规定》的各项要求。 《规定》对移送案件的程序、时限、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各级经侦部门要做到全面受理、认真审查、依法及时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立案,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要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要在规定时限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提请复议的案件,要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答复;对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要自觉接受监督。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杜绝推诿扯皮、拒绝受理或不按规定立案等问题的发生。对违反 《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必须追究责任人员及主管领导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在贯彻执行 《规定》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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