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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公安部关于大力收缴“毒鼠强”等禁用剧毒急性鼠药严厉打击投毒犯罪活动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0-12   阅读:

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2001年07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传发〔2001〕1818号

施行日期2001年07月09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近年来,一些单位和个人为牟取私利,非法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毒鼠强”等禁用剧毒急性鼠药,致使此类剧毒物品大量流散社会,不仅造成大量人畜误食中毒事故,而且被犯罪分子利用实施投毒犯罪的问题也十分突出。据统计,2000年以来,公安部接各地公安机关专报利用禁用剧毒急性鼠药投毒的重、特大案件47起,死亡48人,伤1117人。这类鼠药毒性大、获取容易,极易诱发中毒事故和投毒案件,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为此,公安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收缴“毒鼠强”等禁用剧毒急性鼠药严厉打击投毒犯罪活动的统一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把收缴“毒鼠强”等禁用剧毒急性鼠药,严厉打击投毒犯罪活动纳入严打整治斗争,认真部署迅速行动。剧毒鼠药管理是公安机关剧毒物品治安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收缴“毒鼠强”等禁用剧毒急性鼠药,严厉打击投毒犯罪活动,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应当清醒地看到,随着公安机关对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不断加强,一些犯罪分子将更多地采用投毒的方式进行犯罪活动,从而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因此,各地公安机关要以对人民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对剧毒物品的收缴和打击投毒犯罪的工作,把此项工作作为严打整治斗争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配合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最大限度地杜绝和减少投毒案件和中毒事故的发生。


二、 大力收缴流散社会的“毒鼠强”等国家禁用剧毒急性鼠药,彻底消除治安隐患。各地要在深入调查摸底,广泛宣传发动群众的基础上,充分依靠乡镇、街道基层组织和有关主管部门,逐村逐户逐单位,不遗不漏地对流散社会的“毒鼠强”等国家禁用剧毒急性鼠药进行检查收缴。对公民个人持有的禁用剧毒急性鼠药,要动员其限期交出,拒不交出的依法强制收缴。对收缴的禁用剧毒急性鼠药及其生产加工设备和原材料,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剧毒急性鼠药特大中毒事件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98)6号)的要求,送省级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统一监督销毁。


三、 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利用剧毒鼠药投毒作案的刑事犯罪活动。各地要组织专门力量,对本地区发生的投毒犯罪案件进行认真排查梳理,逐案落实破案责任单位和人员,重大、典型案件要逐级督办,限期查破,并配合检、法机关从重从快依法惩处。工作中要重视追查毒物来源,将查清涉案剧毒鼠药的来源和渠道,并彻底收缴作为案件查结的重要标准。对案件侦查过程中发现的非法制贩窝点,要及时通报经贸、农业、工商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彻底消除隐患。要结合一些典型案件,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以震慑犯罪,提高群众对剧毒鼠药的识别能力和自我防范意识。


四、 配合有关部门全面清理整顿鼠药生产经营秩序,堵塞国家禁用剧毒急性鼠药流散社会的源头和渠道。各地特别是鼠药管理问题突出地区的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厉打击涉及剧毒鼠药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情况,提出全面加强灭鼠药管理的意见,并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灭鼠药管理的基础工作。当前,要积极配合农业、经贸、工商等灭鼠药管理的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灭鼠药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一次彻底清理整顿。凡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律取消其生产销售资格,由主管部门吊销其生产许可证件;对非法生产经营灭鼠药的,特别是生产经营禁用剧毒急性鼠药的,以及在城镇、农村摆摊设点或走村串巷兜售灭鼠药的,一经发现要坚决取缔,没收其生产加工设备、灭鼠药和原材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刑事责任。

各地接本通知后要立即报告党委、政府,并尽快部署开展工作。有关工作进展情况,请及时报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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