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8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81)常办秘字第130号复函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0-11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81年07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1]法研字第19号

施行日期1981年07月28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1981年7月28日<81>法研字第19号)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铁路、水上运输高级法院筹备组:

现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81)常办秘字第130号复函转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的复函

((81)常办秘字第130号)

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81)法研字第13号报告收悉。关于审判工作中应如何理解和应用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问题,同意你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项规定理解的意见,即:“给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到开庭审判被告人,相隔的时间不能少于七天。”

此复

一九八一年七月十五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