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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枪弹痕迹档案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0-09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85年03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司〔1985〕26号

施行日期1985年03月20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1984]公发(刑)195号文件的要求,建立枪弹痕迹档案的工作即将全面展开。为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弹痕建档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各高级人民法院应主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联系,共同商定法院各单位枪支送检的方法、步骤和时间,制定实施细则,并协助公安部门认真执行。

二、 结合弹痕建档工作,各级法院要对枪,弹的配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对已调出法院或已离休、退休的干部未交回的枪支,以及非法院干部所持有的法院枪支,应由原单位派专人负责,限期收回。

三、 对于不能继续使用的废旧枪支,应登记注册,逐级上交,以省为单位送公安机关统一处理。

四、 枪支送检完毕后,应按我院《人民法院枪支管理办法》(试行)所规定的配枪范围配发枪支,任何单位不得随便扩大配枪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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