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司法部
发文字号:[84]司公字第65号
公布日期:1984.04.04
施行日期:1984.04.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办理涉外公证几个问题的复函
(1984年4月4日 [84]司公字第65号)
你处一九八四年三月十四日(84)海公字第1号《关于涉外公证工作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对于申请人申请办理与国外亲属的亲属关系证明的,只要公证处能够调查清楚他们之间的亲属关系状况,就可以为其出具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姨表、姑表兄弟姐妹等关系都可以如实证明。
二、(略)
三、(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