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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公证处不宜直接与外国驻华使领馆联系的函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0-04   阅读:

制定机关:司法部  

发文字号:[86]司公字第7号

公布日期:1986.01.13

施行日期:1986.01.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公证处不宜直接与外国驻华使领馆联系的函

(1986年1月13日 [86]司公字第7号)

上海市公证处:

你处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85)沪证外字第8500号函由外交部领事司转我司。经研究认为,外国驻华使、领馆由公证处询问某些事情或请求办理某一公证事项,以及公证处的答复,均须经过我司、外交部领事司或当地外办转递,公证处不宜直接受理。
  此次英国驻华使馆直接给你处去函,询问为申安沈出具出生证明事,因你处已受理,复信不宜再由领事司转。故可由你处直接答复英国使馆,并在答复时向对方说明,今后如他们对我公证书有疑问,应与我司或外交部领事司联系或询问。
  现将你处给英驻华使馆的复信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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