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司法部
发文字号:[86]司公字第136号
公布日期:1986.10.20
施行日期:1986.10.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复《关于公证员能否在公证书的译文上签名的请示函》
(1986年10月20日 [86]司公字第136号)
广东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粤司公字(1986)116号《关于公证员能否在公证书的译文上签名的请示函》收悉。按照规定,公证员不能在公证书的译文上签名,可按我司(86)司公字第66号函《关于送往美国使用的公证书需证明译文与原文相符事的通知》的规定,出具译文与原文相符的公证书并附相应的英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