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司法部
发文字号:司复〔2003〕2号
公布日期:2003.02.26
施行日期:2003.0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关于合伙律师事务所无注册律师如何办理注销问题的批复
(2003年2月26日 司复[2003]2号)
江苏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律师事务所无注册律师如何注销问题的请示》(苏司办〔2003〕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符合解散条件但不按《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主动进行清算、不办理注销申请手续的合伙律师事务所,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在限定期限内依法进行清算、办理注销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登记机关可以直接予以注销,具体程序如下:
一、制作并送达《注销通知书》。
二、收缴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账簿、业务档案由登记机关收缴保管。
三、在律师事务所所在地进行注销公告。公告除注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合伙人、住所地、被注销原因外,还须注明律师事务所注销后,其债务仍由原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