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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南省军区诉郑州市花园路城市信用合作社借贷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的法律适用和担保协议效力问题的复函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0-02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90年04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经]函〔1990〕43号

施行日期1990年04月07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9〕豫法经字第14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南省军区诉郑州市花园路城市信用合作社借贷、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的法律适用问题和对信用社统一印制的无期限、无数额的担保协议书的效力认定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 本案担保合同签于 《借款合同条例》颁布之后、生效之前,可以适用该条例 第八条对借款合同保证人的法定条件和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

二、 担保人河南省军区营房处在贷款担保书上注明“只限透影机款,不担保每笔贷款”,透影机款应视为担保的限额,其担保责任不能超出透影机款的范围。

三、 本案借款合同双方在1985年3月15日的借据上注明:“约定偿还日期:1985年7月13日”。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应以主合同的偿还日期作为担保还款的期限,不应视为无期限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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